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子女之生母聲請暫時保護令,目前已停止一切通訊聯繫(包括通訊軟體、電話、簡訊等)。子女目前為共同監護,生母之律師曾聯繫當事人表示可約定時間探視子女,惟生母總是不配合。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可於生母之社群媒體(Facebook)公開留言詢問探視子女時間,以及此舉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暫時保護令之「禁止聯絡」範圍是否涵蓋於對方社群媒體之公開留言?
- 留言內容僅係詢問探視子女時間而非騷擾,是否仍構成違反保護令?
- 保護令期間當事人應透過何種合法方式行使探視權?
- 共同監護之一方拒絕配合探視,他方應如何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違反保護令罪
- 民法第1055條 — 子女親權之行使
- 民法第1089-1條 — 共同行使親權之協議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之酌定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於保護令中得命相對人禁止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所謂「間接聯絡」,實務上採廣義解釋,包括透過第三人傳話、於社群媒體留言、寄送物品等方式。因此,即使當事人係於對方之Facebook公開貼文下留言,且留言內容僅係詢問探視子女時間,仍極可能被認定為「間接聯絡」行為而構成違反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檢警一旦知悉即得主動偵辦。實務上,法院認定違反保護令時,不以聯絡行為之內容具有騷擾性質為必要,只要確有「聯絡」之行為即足。換言之,即使留言內容理性平和,仍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關於保護令期間之探視權行使,當事人不宜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聯繫對方。正確做法係透過雙方律師進行溝通協調探視時間及方式,或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法院已有探視之裁定或協議,而對方仍不配合,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共同監護之一方如持續阻撓他方行使親權或探視權,構成「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變更親權之行使。當事人得蒐集對方不配合探視之證據(如律師往來信函、法院裁定等),作為日後聲請變更親權或會面交往方式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於對方之Facebook公開留言,即使內容僅係詢問探視時間,仍極可能構成違反暫時保護令之「間接聯絡」行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保護令期間應透過律師或法院程序處理探視事宜,切勿自行以任何方式聯繫對方。
- 絕對不可在對方之Facebook或任何社群媒體留言、傳訊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聯繫對方。
- 委託律師與對方律師溝通協調探視子女之時間及方式,所有聯繫均透過律師進行。
- 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探視)之具體方式、時間及地點,取得法院裁定。
- 如已有探視之裁定或協議而對方不配合,得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 保存對方律師曾表示可約定探視時間之相關書面或通訊紀錄,作為對方不配合探視之證據。
- 如認為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有不當,可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中提出答辯,表達自身立場。
- 全面配合保護令之各項規定,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以免影響日後監護權或探視權之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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