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一名年長約十二歲之對象交往,交往前多次詢問對方是否已婚或單身,對方均否認有婚姻關係。雙方交往期間持續發生親密關係。嗣後當事人經對方同意查看手機時發現親密合照,對方始坦承配偶欄確有登記。當事人保有多次詢問及對方否認之對話紀錄。當事人因此遭受嚴重心理創傷,欲瞭解如何自保,以及如何向對方提起法律追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與當事人交往並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對當事人貞操權及人格權之侵害?
- 當事人是否可能面臨對方配偶主張侵害配偶權之風險?如何自保?
- 對方之欺騙行為是否構成刑事上之詐欺或其他犯罪?
- 當事人得向對方請求何種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對方隱瞞已婚身分,以謊稱單身之方式誘使當事人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其行為侵害了當事人之貞操權及人格權。所謂貞操權,係指個人對於自身性自主決定之權利,屬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其他人格法益」。對方以欺騙手段使當事人在錯誤認知下同意發生性關係,已違反當事人之性自主意願,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
在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時,會考量加害人之故意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本案對方多次明確否認已婚身分,故意程度甚高,且當事人因此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可望獲得法院合理之酌定。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自知悉損害時起二年內(民法第197條),當事人應注意時效之計算。
關於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對方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需視其是否有詐取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而定。若對方僅隱瞞婚姻狀態以維持感情關係,未有詐取財物之行為,單純之感情詐欺在現行刑法架構下較難構成詐欺罪。惟若對方在交往過程中有藉機騙取當事人金錢或財物之行為,則可能構成詐欺罪。
至於自保之重要部分,當事人應特別注意對方配偶可能主張侵害配偶權之風險。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與已婚者發生性關係已無刑事責任,但對方之配偶仍可依民法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惟當事人係遭對方欺騙而不知對方已婚,此為重要之抗辯事由。當事人已保有多次詢問對方婚姻狀態且對方均否認之對話紀錄,此等證據可有效證明當事人之善意及無過失,作為抵抗對方配偶求償之有力防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與當事人交往發生關係,構成貞操權及人格權之侵害,當事人得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當事人因不知對方已婚,面對對方配偶之求償可以善意無過失作為抗辯。
- 立即完整保全所有對話紀錄,尤其是多次詢問對方婚姻狀態及對方否認之截圖,並備份至安全處所。
- 保留對方坦承已婚之對話紀錄或相關證據,作為對方欺騙之直接證據。
- 向對方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注意二年消滅時效之起算。
- 若有心理創傷,前往身心科或心理諮商機構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作為精神損害之佐證。
- 評估對方在交往過程中是否有詐取金錢之行為,若有則可考慮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 就對方配偶可能提出之侵害配偶權訴訟預做準備,整理不知對方已婚之相關證據,以善意無過失作為抗辯。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整體法律策略,包括民事求償之金額估算、刑事告訴之可行性及防禦對方配偶求償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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