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並將金錢贈與該第三者。當事人欲瞭解是否能向第三者追回該等金錢。此外,由於贈與行為發生之時間已超過一年,當事人擔心是否已逾法定時效或除斥期間而無法追回。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於婚姻中將金錢贈與外遇對象,他方配偶得依何種法律基礎追回?
- 民法第1020-1條撤銷無償行為之除斥期間(一年)經過後,是否仍有其他追回途徑?
- 配偶贈與外遇對象金錢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第三者受領配偶贈與之金錢,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20-1條 — 夫妻一方無償行為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撤銷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
- 民法第195條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030-1條 — 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416條 — 撤銷贈與之事由
四、法律分析
婚姻存續中配偶將金錢贈與外遇對象,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可從不同途徑追回。第一,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夫妻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此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自知悉起六個月或自行為時起一年,本案贈與時間已超過一年,若知悉時間亦已逾六個月,則此途徑可能已無法行使。
第二,即使撤銷贈與之除斥期間已過,當事人仍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追回。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與第三者發展婚外情,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接受金錢贈與,該行為違背善良風俗,侵害當事人之配偶權及財產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民法第197條),自行為時起十年。當事人除得請求返還金錢外,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第三,第三者受領配偶贈與之金錢,亦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配偶一方以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之行為,該贈與之原因關係如係基於不正當之男女關係,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贈與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第三者因無效之法律行為而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故即使贈與超過一年,亦得以此途徑請求返還。
綜合以上分析,雖然民法第1020-1條之撤銷權可能已罹於除斥期間,但當事人仍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兩項法律途徑可資運用。建議當事人先釐清贈與之具體金額、時間及方式,蒐集配偶與第三者間之金流證據,再據以選擇最有利之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贈與時間超過一年,當事人仍可依侵權行為(知悉後二年內)或不當得利(十五年)之規定向第三者追回金錢,並得同時請求精神慰撫金。
- 蒐集配偶贈與第三者金錢之證據,包括銀行匯款紀錄、轉帳明細、信用卡刷卡紀錄等金流資料。
- 調查配偶與第三者間之婚外情證據,以證明贈與係基於不正當男女關係。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第三者請求返還金錢。
- 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賠償。
- 注意侵權行為之二年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時起算,應儘速提起訴訟以免罹於時效。
- 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第三者之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最有利之訴訟策略,尤其涉及金額舉證及法律途徑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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