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遭阻礙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年前與前配偶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由前配偶單獨監護,當事人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並享有約定之探視時間。近期前配偶惡意調漲生活費金額,並以不付款即不給看孩子作為威脅。當事人拒絕調漲要求後,前配偶即拒絕讓當事人探視子女。當事人已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約定,經調解不成立後已轉入訴訟程序,欲瞭解訴訟開庭時程、等待期間如何探視子女,以及是否建議委任律師出庭。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變更探視條件之訴訟轉入後,法院通常於多久之期間內安排開庭?
  • 在訴訟進行期間,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得否聲請暫時處分?
  • 前配偶以調漲生活費為由拒絕探視,是否構成違法阻礙會面交往?
  • 家事訴訟中是否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出庭?
  • 前配偶惡意阻止探視是否得作為變更監護權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若原協議之探視約定有變更之必要,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本案經調解不成立轉入訴訟後,法院通常會在一至三個月內安排第一次開庭,具體時程視法院案件量而定。

在訴訟進行期間,當事人最重要之救濟手段為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繫屬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當事人可於起訴時或訴訟繫屬中,另以書狀聲請法院裁定暫時性之探視方案,命對造配合探視。暫時處分之審理通常較本案為迅速,法院可能在數週內即作出裁定。

前配偶以調漲生活費為由拒絕探視,屬於以不當條件阻礙會面交往之行為。探視權與扶養費為兩個獨立之法律關係,前配偶不得以金錢給付之爭議作為拒絕探視之理由。此種行為不僅違反離婚協議之約定,更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行為,成為將來變更監護權之重要考量因素。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此即所謂「善意父母原則」。

關於是否建議委任律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固得自行出庭,惟本案涉及探視權之變更、暫時處分之聲請及前配偶阻礙探視之舉證等法律專業事項,建議評估委任律師之必要性。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此外,當事人應保留前配偶拒絕探視、以生活費威脅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截圖、匯款紀錄等),作為法院審理時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訴訟轉入後通常一至三個月內開庭,等待期間可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探視權。前配偶以金錢要求阻礙探視屬不當行為,可作為變更監護權之考量因素。

  1. 儘速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請求法院裁定暫時性之探視方案,以確保訴訟期間仍能與子女會面。
  2. 完整保留前配偶拒絕探視及以生活費威脅之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電話錄音、匯款紀錄等。
  3. 持續按原協議金額匯款生活費,保留所有匯款紀錄,以證明自己已善盡扶養義務。
  4.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訴訟,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5. 準備出庭時之陳述重點,說明探視對子女之重要性,以及前配偶阻礙探視之具體事實。
  6. 考量是否一併聲請改定監護權,將前配偶阻礙探視之行為作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事證。
  7. 若暫時處分裁定後前配偶仍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