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涉及一件停止親權之家事案件,法院已派遣社工進行訪視。當事人欲瞭解社工訪視完成後至法院安排開庭之間的等待時間,以及開庭通知書通常於開庭前多久寄出。此外,當事人對於法院僅派社工訪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而未對聲請人進行訪視之作法感到疑惑,欲瞭解其原因。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社工訪視完成後,法院通常於多長時間內排定開庭日期?
- 開庭通知書依法應於開庭前多久寄送予當事人?
- 停止親權案件中,法院為何僅訪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而未訪視聲請人?
- 聲請人如認為法院應對其進行訪視,是否得向法院聲請補充訪視?
三、相關法條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 法院得命社工或相關機構進行訪視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 改定或停止親權之聲請程序
- 民法第1090條 — 父母濫用親權之停止
- 民法第1055-1條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因素
- 家事事件法第10條 —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停止親權案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得囑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社工完成訪視並將報告送交法院後,法院需時間審閱報告內容並排定庭期,實務上通常於收到報告後一至二個月內安排開庭,但因各法院案件量及法官工作負荷不同,確切時程可能有所差異。
關於開庭通知書之寄送時間,依民事訴訟法第156條準用於家事事件之規定,法院應於開庭前相當期間將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實務上,開庭通知書通常於開庭日前二至三週寄出,以確保當事人有充分時間準備。若當事人遲未收到開庭通知,可主動致電法院承辦股書記官查詢。
至於法院僅派社工訪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而未訪視聲請人之原因,需從停止親權案件之性質理解。停止親權案件之核心爭點在於被聲請停止親權之父或母(即相對人)是否有濫用親權、對子女為不利行為或怠於行使親權等不適任之情事。因此,社工訪視之重點在於瞭解相對人之照顧能力、生活狀況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狀態與生活環境,以判斷是否確有停止親權之必要。聲請人並非被審查停止親權之對象,故法院未必會對聲請人進行訪視。
惟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全面瞭解案件情狀,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命社工對聲請人進行補充訪視。聲請人如認為訪視報告未能完整呈現事實,得以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並聲請法院補充調查。此外,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停止親權後需另行選定監護人,若聲請人亦有意擔任監護人,法院在後續選定監護人之程序中,通常會另行對候選監護人進行訪視評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社工訪視後約一至二個月會安排開庭,通知書通常於開庭前二至三週寄出。法院僅訪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係因停止親權案件之審查重點在於相對人是否有不適任之情事,聲請人如有需要可聲請補充訪視。
- 主動致電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案件進度及預計開庭日期,確認社工訪視報告是否已送達法院。
- 若認為訪視報告未能完整反映事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對聲請人進行補充訪視。
- 準備開庭時之陳述資料,包括相對人不適任親權之具體事證(如暴力紀錄、疏於照顧之證據等)。
- 確認通訊地址正確無誤,以免開庭通知書無法送達,如有變更應即向法院陳報。
- 開庭前閱覽卷宗,瞭解社工訪視報告之內容,針對報告中之記載準備回應。
-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出庭,尤其是案件涉及複雜親權爭議時,律師之專業協助將有助於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 若有意在停止親權後擔任監護人,應預先準備相關條件之證明(穩定工作、適當居住環境、照顧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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