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未付撫養費與利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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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載有撫養費之約定,然前配偶離婚後未依約給付撫養費。當事人另有代墊扶養費之情形。當事人欲瞭解上述兩項金錢債務是否得請求遲延利息(年息),以及若離婚協議當時未約定利息條款,事後是否仍得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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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約定之撫養費未給付,是否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 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是否亦得附加遲延利息?
  • 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利息條款,事後能否追加請求?
  • 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撫養費屬於金錢給付債務,義務人未依約定期限給付者,即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條明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因此,即使離婚協議中未另行約定利息條款,當事人仍得依法請求遲延利息,此為法律當然之效果,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

關於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須區分撫養費之給付是否有確定期限。若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每月特定日期給付撫養費(如每月5日前),則屬有確定期限之債務,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無須催告。反之,若協議僅約定應給付撫養費而未定期限,則屬未定期限之債務,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須經催告後始負遲延責任,遲延利息自催告到達時起算。

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當事人代為履行他方應分擔之扶養費用,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此項返還請求亦屬金錢債務,義務人經催告後未給付者,同樣得請求遲延利息。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認為,扶養義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用由他方代為支出者,該代墊之費用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並自催告時起算遲延利息。

當事人雖於離婚時未約定利息條款,但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並非基於當事人之約定,故事後主張不受離婚協議內容之限制。當事人得於起訴或聲請時,一併請求自各期撫養費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約定之撫養費未給付,當事人依法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無須事先約定。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經催告後亦得附加遲延利息。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前配偶於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撫養費及代墊之扶養費,並載明如逾期未付將依法請求遲延利息。
  2. 整理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撫養費金額及給付時間之約定,確認各期撫養費之應給付日期,以計算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
  3. 彙整代墊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及支出證明,計算應請求返還之金額。
  4. 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於訴之聲明中一併請求自各期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5. 如離婚協議書經公證且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得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6. 評估是否同時聲請假扣押前配偶之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全案請求金額,包含本金、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之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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