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庭次數限制與轉入訴訟程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家事糾紛進入法院調解程序,調解庭已開三次,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共識,調解毫無進展。法院卻仍排定第四次甚至可能有第五次調解庭期,當事人已感心力交瘁。當事人欲瞭解調解庭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之次數上限,以及是否得向法院申請不再進行調解、直接轉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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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家事事件法對於調解庭之開庭次數是否設有明文上限規定?
  • 當事人得否主動向法院聲請認定調解不成立,以終結調解程序?
  •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如何轉入訴訟或裁判程序?起訴之時效如何計算?
  • 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逕行認定調解不成立或不付調解?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此即所謂「調解前置主義」。然而,關於調解庭之開庭次數,家事事件法及其相關法規並未設有明文之上限規定。調解之進行次數,原則上由法院調解委員或法官依個案情形裁量決定,並無固定之次數限制。實務上,一般家事調解約進行二至四次,但確有部分案件因議題複雜而進行更多次。

當事人若認為調解已無成立之可能,並非完全無法終結調解程序。首先,當事人得於調解庭中明確向調解委員或法官表達雙方歧異過大、調解已無成立可能之意見,請求法院認定調解不成立。其次,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規定,法院如認事件有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或依職權不付調解。當事人可具狀向法院陳報歷次調解之經過及雙方立場之歧異,請求法院認定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裁定不付調解。

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律效果,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當事人於收到證明書後十日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此規定對於時效之計算具有重要意義。若係法院依職權移付調解之案件,調解不成立後即回復訴訟程序,無須另行起訴。因此,當事人不必過度擔心調解程序延宕影響權益,但仍應注意起訴期間之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調解程序雖然可能令當事人感到疲累,但法院安排多次調解通常是基於促進雙方溝通之善意,且調解成立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31條),可避免訴訟之冗長與不確定性。當事人宜審慎評估是否確已窮盡調解之可能,再決定是否請求轉入訴訟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家事事件法未明文規定調解庭之次數上限,但當事人得向法院表達調解無成立可能,請求認定調解不成立。調解不成立後,案件可轉入訴訟程序,當事人應於十日內起訴以維護時效利益。

  1. 於下次調解庭中明確向調解委員及法官表達雙方歧異過大、調解已無成立可能之意見,請求認定調解不成立。
  2. 具狀向法院陳報歷次調解之經過、雙方立場之歧異,書面請求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裁定不付調解。
  3. 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務必於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享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之時效利益。
  4. 於調解期間即預先準備訴訟所需之書狀及證據資料,以便調解不成立後能迅速轉入訴訟程序。
  5.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由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準備相關書狀與證據。
  6. 即便在調解程序中,仍應保持理性溝通之態度,避免法院認為當事人有妨礙調解之情事而影響日後訴訟之心證。
  7. 了解調解成立與判決確定之差異,審慎評估是否仍有透過調解達成對己方有利方案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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