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失和離家是否構成惡意棄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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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因子女托育問題發生爭執後,暫時離家回娘家居住。配偶對此不聞不問,卻揚言要以「惡意棄養小孩」為由提告,並表示不會讓當事人探視子女。當事人擔心離家回娘家之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棄養之要件,以及配偶阻止其探視子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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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母親因夫妻爭執暫時離家回娘家,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惡意棄養」?
  • 配偶以惡意棄養為由提告,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 婚姻存續中,一方配偶得否阻止他方探視子女?
  • 母親暫時離家之行為,對日後監護權之爭取是否產生不利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所謂「遺棄」,實務上採取較嚴格之解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遺棄之故意,客觀上確實使無自救力之人陷於無人扶助之危險狀態。本案母親因夫妻爭執暫時離家回娘家居住,子女仍有父親在家照顧,並未陷於無人扶助之危險狀態,故不符合遺棄罪之客觀要件。

此外,母親離家係因夫妻爭執所致,並非出於遺棄子女之故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乙判決意旨揭示,遺棄罪須行為人有積極遺棄或消極不予扶助之故意,暫時因故離開而非永久放棄扶養者,不構成遺棄。況且,夫妻爭執後一方暫時離家冷靜為社會上常見之情形,配偶以此提起遺棄罪告訴,在實務上極難成立,檢察官通常會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配偶揚言不讓當事人看小孩之部分,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之。婚姻存續中,父母雙方均為共同親權人,一方不得片面阻止他方與子女相處。若配偶確實阻止當事人探視子女,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14條),命配偶不得妨礙當事人與子女之會面交往。

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長期離家且不聞問子女狀況,雖未必構成刑事遺棄罪,但在日後監護權爭議中,法院可能認為當事人未積極行使親職責任,此將對爭取監護權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議當事人雖暫時離家,仍應以通訊方式持續關心子女,並保留相關紀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夫妻爭執暫時回娘家居住,在子女有另一方照顧之情形下,通常不構成刑法遺棄罪。配偶在婚姻存續中亦不得片面阻止他方探視子女。

  1. 保持冷靜,不必過度擔心遺棄罪之指控,但應持續以電話、訊息等方式關心子女並保留通訊紀錄。
  2. 若配偶阻止探視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定暫時會面交往方案。
  3. 儘速返家或與配偶協商子女照顧安排,避免長時間離家影響日後監護權之爭取。
  4. 記錄配偶不聞不問之態度及揚言不讓看小孩之證據(訊息截圖、錄音等),作為日後可能之監護權訴訟證據。
  5. 若夫妻關係確實無法修復,及早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離婚及監護權之策略。
  6. 若配偶真的提告遺棄罪,積極配合偵查程序,提出暫時離家之正當理由及仍有關心子女之證據。
  7. 必要時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親權行使之暫時處分,確保自身之親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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