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至戶政事務所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並與前配偶簽訂一份撫養費合約,約定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共計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惟前配偶於合約中將該金額分列為兩個項目,其中撫養費僅佔一萬五千元,其餘五千元列為其他名目。嗣後前配偶即以合約文字為據,僅願給付一萬五千元之撫養費。當事人希望瞭解該合約是否得予作廢,並重新協商合理之撫養費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時所簽訂之撫養費協議,其法律性質及拘束力為何?
- 協議內容分列項目導致金額認知不一致時,應如何解釋契約真意?
- 撫養費金額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實際需求?
- 當事人得否以情事變更或顯失公平為由,聲請法院變更撫養費金額?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扶養費之約定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之程度依受扶養者之需要與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 民法第98條 —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 民法第227-2條 — 情事變更原則
- 家事事件法第101條 — 扶養費之酌定、變更及裁定
四、法律分析
離婚時雙方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所簽訂之書面協議,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之契約行為,原則上依契約自由原則對雙方均有拘束力。然而,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協議書之文字記載與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是否一致。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當事人主張締約時雙方合意之撫養費總額為每月二萬元,而前配偶卻利用合約分列方式,僅願給付一萬五千元,此顯與締約真意不符。
就契約解釋而言,法院實務上會綜合審酌契約之文義、締約時之背景、雙方磋商過程及一般交易習慣等,以判斷當事人之真正合意內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即指出,契約之解釋應通觀全文,並斟酌訂約時之一切情事,不能僅就隻字片語而為推求。若有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合意為二萬元之撫養費總額,則前配偶單方面僅付一萬五千元即屬違約行為。
此外,即便原協議有效存在,若子女之實際生活需求超過原約定金額,或因物價上漲等情事變更,當事人仍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金額。法院於裁定時,將審酌子女之年齡、教育程度、生活需求、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酌定合理之扶養費金額。三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僅一萬五千元之扶養費,以目前之生活水準觀之,顯然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之法定義務,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此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縱使協議書之扶養費約定過低,法院仍得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適當之扶養費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撫養費協議雖有拘束力,但若契約文字與締約真意不符,得依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主張原約定為二萬元。即便無法推翻原約定,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聲請法院變更或增加扶養費金額。
- 蒐集締約當時之相關證據,包括雙方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原合意之撫養費總額為二萬元。
- 以存證信函通知前配偶,要求恢復按月給付二萬元撫養費,並說明法律依據。
- 若前配偶仍拒絕,向管轄之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子女扶養費,並提出三名子女實際生活開支之單據。
- 查詢前配偶之所得及財產狀況,作為法院裁量扶養費金額之參考依據。
- 整理子女之教育費、醫療費、生活日用品費用、才藝學習費等相關支出證明,作為法院認定扶養費需求之佐證。
-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法院程序之進行順利,並爭取對子女最有利之扶養費金額。
- 如有急迫需求,得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命前配偶先行給付適當金額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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