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調官介入調查之範圍與程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在進行監護權相關之家事訴訟,法官因認為先前之社工訪視報告與實際情形有出入,另行指派家事調查官(家調官)介入調查。當事人欲瞭解家調官之訪查範圍是否僅限於兩造父母與子女,還是會擴及祖父母、其他親屬、職場同事或學校老師等關係人。此外,當事人亦想知道在家調官訪查時,是否可以陳述對方捏造之事實,以及此種行為會否被視為不友善之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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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家事調查官之職權範圍及調查對象包含哪些人?是否限於兩造及子女?
  • 家調官訪查時,當事人得否陳述對方所述不實之處?應如何表達?
  • 家調官之調查報告與社工訪視報告有何不同?對法院裁判之影響為何?
  • 當事人在家調官訪查過程中有何注意事項,以避免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家事調查官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條設置於家事法院之專業人員,受法官指派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與社工訪視不同,家調官具備心理學、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背景,其調查報告通常更為深入全面,對法院之裁判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官因認為社工訪視報告與實際有出入而另派家調官調查,表示法官希望取得更客觀、更深入之調查結果。

關於訪查範圍,依家事事件法第19條規定,家調官得就與案件相關之事項進行調查,包括訪談當事人、子女及其他關係人。所謂「其他關係人」不限於兩造父母及子女,視案件需要得擴及:祖父母或其他主要照顧者、子女就讀學校之導師或班主任、托育機構人員、鄰居、當事人之職場同事或主管(以瞭解工作穩定性及經濟狀況)等。家調官會依據法官之指示及調查需要,自行決定訪查對象之範圍。

關於在訪查時陳述對方不實之處,當事人在家調官訪查時當然有權表達自身立場,包括指出對方陳述與事實不符之處。然而,表達方式極為重要。家調官之調查重點之一即為評估雙方之「友善父母」態度——即是否願意促進子女與他方父母之正常互動關係。若當事人在訪查時過度攻擊、貶低對方,或以情緒化之方式指控對方,可能被家調官認定為「不友善父母」之行為,反而不利於監護權之爭取。

建議當事人在面對家調官訪查時,應以客觀、平和之態度陳述事實,盡量以書面證據佐證己方之主張。例如,若要指出對方捏造事實,應準備通訊紀錄、照片、錄影或第三人之書面證詞等具體證據,而非僅以口頭指控。同時,應展現對子女最佳利益之關心,強調自己願意配合子女與他方父母之會面交往,以建立友善父母之正面形象。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家調官之訪查範圍可擴及祖父母、學校老師、職場同事等關係人,不限於兩造父母及子女。當事人得在訪查時指出對方不實之處,但應以客觀理性方式表達並提供證據,避免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

  1. 事前整理並準備好所有相關書面證據,包含通訊紀錄、照片、影音紀錄、第三人之書面證詞等,以供家調官參考。
  2. 在家調官訪查時保持冷靜、客觀之態度,避免情緒化或攻擊性之言語,以展現理性溝通之能力。
  3. 主動表達對子女最佳利益之關心,說明自己之照顧計畫、教育理念及促進子女與他方父母會面之意願。
  4. 確保家中環境整潔、安全,因家調官可能進行居家訪視以評估子女之生活環境。
  5. 提前告知可能被訪查之親友(如祖父母、學校老師),請其如實陳述對子女照顧之觀察。
  6. 若對家調官報告內容有異議,可在法院審理程序中提出書面意見及補充證據。
  7. 建議委任熟悉家事案件之律師,協助準備訪查及後續訴訟程序之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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