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長期維持不正當之親密關係,已取得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共同出遊之照片及旅館消費明細等證據。當事人欲瞭解在通姦罪已除罪化之情形下,是否仍得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金額如何計算。此外,當事人擔心蒐證過程是否可能觸犯隱私權相關法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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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通姦除罪化後,被害配偶對於外遇配偶及第三者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受影響?
- 配偶權之侵害應如何認定?何種行為構成「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不正當交往」?
- 精神慰撫金之計算標準為何?實務上之判決金額區間為何?
- 蒐集外遇證據之合法界限為何?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得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失效,但此僅影響刑事處罰,並不影響民事上配偶權之保護。被害配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主張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關於配偶權侵害之認定,實務上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凡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交往行為,如親吻、擁抱、共赴旅館、長期密切交往等,均可能構成配偶權之侵害。法院係就整體事證綜合判斷第三者與配偶間之交往是否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程度。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之程度、被害人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定之。實務上,一般案件之精神慰撫金判決金額約在新臺幣20萬至60萬元之間,情節重大者(如長期外遇、生有非婚生子女等)可能高達100萬元以上。外遇配偶與第三者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蒐證之合法性,應注意不得以違法方式取得證據。例如,未經他方同意竊錄其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惟在民事訴訟中,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採「利益衡量原則」,若蒐證之目的係為保護重大法益且手段尚屬相當,法院仍可能採為證據。實務上,配偶自家中安裝監視器拍攝到外遇證據者,多數法院認為尚屬合法;但進入第三者住所安裝監視器或破解手機密碼窺看訊息,則可能構成違法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姦除罪化後,被害配偶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但應注意蒐證方法之合法性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儘速整理已取得之證據(對話紀錄、照片、消費明細等),並妥善保存原始檔案及備份。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及早提起訴訟。
- 評估是否需要額外蒐集證據,但應注意以合法方式為之,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等刑事責任。
- 委任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 考量是否同時提起離婚訴訟,以配偶與人通姦為裁判離婚之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 如有子女,應一併考量離婚後之親權、扶養費及探視權安排。
- 評估是否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和解賠償,以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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