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二年時效之計算方式與離婚後提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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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某年5月離婚,離婚原因為前配偶之婚外情。前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即已與第三者懷孕,婚外情所生之子女目前一歲三個月。當事人欲瞭解侵害配偶權之二年時效如何計算,是否從離婚日起算,以及離婚後是否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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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二年消滅時效,係從離婚日或知悉日起算?
  • 離婚後是否仍有權對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 婚外情子女之存在,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據效力為何?
  • 若外遇行為持續至離婚時,時效起算點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適用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此時效之起算點為「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當事人知悉配偶有外遇行為而受有損害之日。重要的是,時效係從知悉日起算,而非從離婚日起算。當然,若當事人係因知悉外遇而離婚,則離婚日與知悉日可能為同一日或極為接近之日期。

離婚後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此為實務上之確定見解。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侵權行為而發生,該請求權與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無關。即便離婚後,當事人仍可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受之配偶權侵害,向前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只要在時效期間內提起即可。

本案中婚外情子女之存在,係侵害配偶權之極為有力的證據。前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懷孕生子,此行為已嚴重侵害當事人之配偶權。子女目前一歲三個月,由出生日期可回推受孕時間,據以確認外遇行為發生於婚姻存續期間。若外遇行為具有持續性,實務上認為時效應從最後一次侵害行為或當事人知悉時起算,以較有利於被害人之方式認定。

關於當事人之時效是否仍在期間內,若以離婚日(某年5月)為知悉日起算,則二年時效將於兩年後之5月屆滿。當事人應立即確認距離屆滿是否尚有餘裕。慰撫金之金額,法院通常會參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外遇情節之嚴重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婚外情導致生子之情節,通常會被認為較為嚴重,法院可能酌定較高之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時效從知悉日起算二年,離婚後仍可提告。前配偶婚內外遇生子係有力證據。當事人應儘速確認時效是否屆滿,若尚在期間內應及時提起訴訟。

  1. 立即計算離婚日起二年之時效屆滿日,確認是否仍在時效期間內。
  2. 調取離婚登記資料及婚外情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
  3. 蒐集前配偶與第三者之關係證據,如照片、通訊紀錄、社群媒體資料等。
  4. 若時效即將屆滿,應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斷時效。
  5. 評估是否同時對前配偶及第三者提告,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6. 準備個人經濟狀況及婚姻期間受損害之相關資料,作為法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7. 委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就具體案情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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