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多年,近期發現配偶疑似將婚後取得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至親友名下,並將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大量提領或轉至他人帳戶。當事人擔心配偶係為規避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而隱匿、脫產,欲了解如何調查配偶之實際財產狀況,並防止其繼續轉移財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隱匿財產時,他方得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調查對方之財產狀況?
- 配偶於離婚前將財產移轉予第三人,是否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 如何聲請保全處分(假扣押)以防止對方繼續脫產?
- 配偶隱匿財產之行為是否構成民事或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20條之1 — 婚後財產處分之追加計算
- 民法第1020條之2 — 撤銷詐害之財產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假扣押之聲請
- 家事事件法第48條 —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採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因此,配偶之婚後財產狀況直接影響當事人得請求之金額,若配偶隱匿或移轉財產,將嚴重損害當事人之權益。
關於財產調查方面,當事人得透過以下途徑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首先,於訴訟中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48條規定職權調查,或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命對方提出財產相關文書。其次,聲請法院核發調查令,向國稅局調閱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稅申報資料、向金融機構調閱帳戶交易明細、向地政機關調閱不動產異動紀錄。此外,當事人亦可自行向國稅局申請配偶之財產歸戶資料(需符合一定要件)。
關於已移轉之財產,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之一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致不利於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將該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而追加計算。此規定之目的即在防止一方於離婚前惡意脫產。此外,依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若配偶之財產處分行為係以詐害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目的,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防止配偶繼續移轉或隱匿財產,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通常需提供擔保金(約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法院裁定假扣押後,即可查封配偶名下之不動產、存款及其他財產,禁止其處分。實務上,若能提出配偶近期大量移轉財產之證據,法院核准假扣押之機率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隱匿或脫產時,當事人得透過法院調查令調查財產狀況,對於離婚前五年內之惡意處分得追加計算或聲請撤銷,並得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權益。
- 儘速蒐集配偶隱匿或移轉財產之初步證據,如不動產異動紀錄、大額提款或轉帳紀錄等。
- 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配偶繼續移轉財產,需準備相當之擔保金。
- 於離婚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包括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銀行帳戶明細等。
- 針對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之可疑財產處分,主張依民法第1020條之1追加計算。
- 若配偶之處分行為係以詐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目的,得依民法第1020條之2聲請法院撤銷。
-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五年(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 建議儘早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規劃完整之訴訟策略及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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