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非婚生子女並變更身分證母親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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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同性男友為多元成家家庭,男友(生父)與某女士有一名非婚生子女,該子女出生時經生父認領後從父姓,身分證母親欄位登記為生母姓名。子女自出生以來從未見過生母,均由生父扶養照顧。當事人欲與男友登記結婚成為配偶,並向法院聲請收養該子女,希望收養後身分證之母親欄位可填寫當事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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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同性配偶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是否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 收養非婚生子女是否需取得生母之同意?生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可否免除?
  • 男性同性配偶收養後,身分證之母親欄位得否填寫養親之姓名?
  • 收養後子女與生母之法律關係如何變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同性配偶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此為繼親收養之規定,使同性配偶得與他方之子女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本案當事人與男友登記結婚後,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男友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收養程序需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關於生母之同意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應得被收養者之父母同意。惟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免除其同意。本案子女自出生以來從未見過生母,生母完全未盡任何扶養或照顧義務,已構成免除同意之事由。當事人得於聲請收養認可時,一併聲請法院免除生母之同意。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親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關於身分證母親欄位之記載問題,此為本案之特殊問題。傳統身分證設有父親欄與母親欄,在同性婚姻之情形下,兩位養親均為男性,如何記載涉及戶籍實務。依目前內政部之函釋及戶政實務,同性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後,戶籍登記會依收養關係記載養親資訊。惟因身分證之父母欄位設計係基於傳統異性婚姻之架構,實務上可能以「養父」方式記載於戶籍,而非記載於「母親欄」。具體記載方式仍需視戶政機關之最新規範及系統設定而定。

建議當事人於辦理收養前,先向戶政事務所諮詢確認身分證及戶籍之記載方式,以瞭解是否能達到將姓名填入母親欄位之期望。若戶政機關之現行做法無法滿足需求,可考慮透過行政救濟或訴訟方式爭取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同性配偶依法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生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可聲請法院免除其同意。收養後身分證母親欄位之記載方式,需視戶政機關之最新實務規範而定。

  1. 先與男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取得配偶身分。
  2. 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一併聲請免除生母之同意權。
  3. 準備收養契約書、親子關係證明、經濟能力證明及親友推薦信等文件。
  4. 配合法院安排之社工訪視及評估程序。
  5. 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持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6. 事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身分證及戶籍之父母欄位記載方式。
  7. 如有疑義,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收養程序及後續戶籍登記事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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