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去年十二月協議離婚,離婚後前配偶於今年四月初產下一子。因受胎期間在婚姻存續中,戶政機關依婚生推定將當事人登記為該子女之父親,惟該子女並非當事人親生。當事人完全不知前配偶婚內出軌之事實,前配偶亦拒絕透露生父之身分。此外,雙方育有一女,離婚時協議共同監護,前配偶可帶回子女三天。當事人因發現前配偶婚內出軌,欲了解能否追訴第三者、變更離婚協議中之監護安排。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應如何提起?訴訟期限為何?
- 前配偶拒絕透露生父身分,當事人如何追訴第三者?
- 發現前配偶婚內出軌,能否以此為由變更離婚協議中之監護安排?
- 當事人能否對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與侵害配偶權之訴能否同時進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之訴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本案中,當事人係於前配偶產子後始知悉,時效自此時起算。前配偶已表示要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當事人亦可自行提起,或由前配偶提起均可。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確認非親生後判決否認婚生推定,當事人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親欄之變更。
關於追訴第三者之問題,前配偶雖拒絕透露生父身分,但當事人仍有途徑查明。首先,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子女之真正生父,前配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其次,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或徵信社調查前配偶婚內出軌之對象。查明第三者身分後,當事人得對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須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前配偶亦得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前配偶婚內出軌並產下他人子女之事實,已構成對當事人配偶權之嚴重侵害。前配偶產下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本身即為有力之證據,無須另行舉證即可證明外遇行為之存在。此外,當事人因不知配偶出軌而同意協議離婚,若離婚之意思表示係基於被隱瞞之重要事實,在特定情形下得主張意思表示之瑕疵。
關於變更離婚協議中之監護安排,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或改定監護。當事人發現前配偶婚內出軌之事實,雖不當然構成變更監護之事由,但若前配偶之出軌行為及隱瞞事實之品行影響其為子女最佳利益之照顧能力,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品行、經濟能力、對子女之照顧能力等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儘速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以釐清身分關係,同時可對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離婚協議中之監護安排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但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儘速委任家事律師,在知悉非親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 配合否認之訴進行DNA親子鑑定,確認非親生之法律事實。
- 透過否認之訴之訴訟程序或其他方式查明第三者(生父)之身分。
- 對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婚內出軌並產子為證據。
- 查明第三者身分後,一併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
- 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改定共同監護之安排,準備前配偶隱瞞出軌事實等相關佐證。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親欄之變更登記,免除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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