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長期外遇,據外遇對象陳述,配偶早在多年前即開始外遇且不只一名對象。近期因配偶與外遇對象出國旅遊後發生爭吵,外遇事件始曝光。外遇對象曝光後,盜刷配偶之信用卡購買金飾,雖口頭承諾歸還差額但事後未履行。此後,外遇對象持續透過通訊軟體騷擾配偶,並於社群網站向配偶之友人散播外遇之不雅對話內容及照片,甚至透過社群網站聯繫當事人之子女,將外遇事實告知子女,刻意破壞親子關係。配偶已承認過錯並同意不再與外遇對象聯繫。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能否僅對特定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不對配偶及其他外遇對象提告?
- 外遇對象盜刷信用卡之金額,有何法律途徑可追討?
- 外遇對象於社群網站散播不雅內容及個資之行為,可否一併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
- 外遇對象透過社群網站聯繫子女並告知外遇事實,是否構成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選擇性提告之問題,當事人在法律上完全有權選擇僅對特定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不對配偶及其他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為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對每一位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請求權均為獨立存在,得自由選擇對何人行使。此為當事人之訴訟處分權,法院不會強制當事人對所有侵權行為人一併提告。
關於信用卡盜刷之追討,外遇對象未經配偶授權即使用其信用卡購買金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或第320條之竊盜罪。當事人之配偶可對外遇對象提起刑事告訴,同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若外遇對象已口頭承諾歸還差額,此承諾雖非正式書面契約,但仍可作為民事求償之佐證。建議保留外遇對象承諾歸還之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外遇對象於社群網站散播不雅對話內容、照片及個人資料之行為,涉及多項法律責任。第一,於社群網站公開散播外遇之不雅對話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第二,未經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第三,上述行為亦構成民法上之侵害名譽權及隱私權,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上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可合併處理,以節省訴訟資源。
外遇對象透過社群網站聯繫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並告知外遇事實,此行為可能構成對子女之騷擾。若造成子女之心理創傷,當事人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子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實務上,法院會考量對子女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酌定慰撫金。建議保留外遇對象聯繫子女之社群網站訊息截圖,並安排子女進行心理諮商,留存相關紀錄作為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僅對特定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不必同時對配偶提告。盜刷信用卡、散播不雅內容及騷擾子女等行為,可分別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處理,建議統整所有法律主張委任律師一併辦理。
- 截圖並保存外遇對象於社群網站散播之所有不雅內容、對話紀錄、照片及騷擾子女之訊息。
- 保留信用卡盜刷之消費明細及外遇對象承諾歸還之通訊紀錄。
- 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包括誹謗罪、詐欺或竊盜罪、違反個資法等。
- 委任律師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請求信用卡盜刷金額之返還。
- 安排子女進行心理諮商,保存諮商紀錄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之佐證。
- 向社群網站平台檢舉外遇對象之不當貼文,要求下架並保全證據。
- 注意民法第197條之二年消滅時效,儘速委任律師研擬整體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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