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妹妹目前仍在婚姻關係中,預計待子女出生後再辦理離婚。惟該子女之生父並非現任丈夫,而是婚外關係之第三者。當事人欲了解離婚後辦理戶口登記時,子女之父親欄是否仍登記為現任丈夫,以及第三者能否透過認領或收養方式成為該子女法律上之父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受胎、離婚後出生之子女,其生父欄是否仍受婚生推定?
- 如何推翻婚生推定,使戶口登記之父親欄變更為實際生父?
- 實際生父能否直接認領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 實際生父能否以收養方式取得子女之法律上父親身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中,當事人之妹妹於婚姻存續期間受胎,即使離婚後才生產,依受胎期間之推定,該子女仍受婚生推定,戶政機關會將前夫登記為父親。此一推定不因離婚而消滅,亦不因當事人主觀知悉非前夫所生而有所改變。
若欲將子女之父親欄變更為實際生父,必須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之訴應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內提起。本案中,母親及前夫均知悉子女並非前夫所生,可由任一方提起否認之訴。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
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實際生父不能直接認領該子女。因婚生推定尚未被推翻,子女在法律上仍為前夫之婚生子女,實際生父無從進行認領。待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子女之身分變更為非婚生子女,實際生父始得依民法第1065條進行認領,或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認領之訴。
至於以收養方式使實際生父取得法律上之父親身分,此方案在法律上並不可行。收養制度適用於無血緣關係之人,對於有血緣關係之生父,應循認領程序處理。且在婚生推定未被推翻前,前夫仍為法律上之父親,實際生父亦無從收養。因此,正確之法律程序為: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待判決確定後,再由實際生父進行認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受婚生推定,即使離婚後出生,前夫仍為法律上之父親。須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待判決確定後,實際生父始得認領子女。收養方式不適用於此情形。
- 子女出生後儘速委任律師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注意自知悉非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之訴訟期限。
- 協調前夫配合提起或同意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以加速訴訟程序。
- 準備DNA親子鑑定之相關事宜,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親欄之變更登記。
- 變更登記完成後,由實際生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 注意離婚後可能衍生之侵害配偶權等法律責任,評估整體法律風險。
- 諮詢家事律師,規劃完整之法律程序時程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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