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數月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第三者,雙方進而相約出遊並入住旅館。約一星期後,配偶因認為該第三者行為舉止異常而不再聯繫。第三者因遭配偶忽略,憤而向法院對配偶提起訴訟。當事人欲瞭解能否依據第三者對配偶提告之事實,反過來對第三者及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並向第三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並上旅館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當事人能否依第三者對配偶提告之訴訟事實作為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 當事人得否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第三者是否知悉配偶為已婚身分,對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配偶與第三者透過網路結識後相約出遊並入住旅館,已明顯逾越一般社交關係之分際,構成對當事人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實務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肯認配偶權為一種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關於當事人能否利用第三者對配偶提告之訴訟資料作為證據,答案是肯定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之訴訟文書,其中若涉及承認或描述雙方交往事實,可作為當事人主張侵害配偶權之佐證。此外,當事人亦可透過聲請閱卷或調查證據等方式取得相關訴訟資料。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入住旅館之事實,若有訂房紀錄、信用卡消費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均可強化主張之力度。
當事人得同時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5條規定,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當事人之配偶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須注意,第三者是否知悉配偶已婚之事實,對於其侵權行為之成立具有重要影響。若第三者確實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發生逾越社交之不正當關係,即構成故意侵害配偶權。若第三者不知對方已婚,則須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有過失。
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數額,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輕重、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酌定。一般而言,金額約在十萬至五十萬元之間,視個案情節而有不同。當事人亦可同時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裁判離婚事由,將外遇事實作為訴請離婚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並入住旅館之行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第三者對配偶提告之訴訟事實可作為當事人主張之佐證。
- 蒐集配偶與第三者相約出遊、入住旅館之相關證據,包含訂房紀錄、消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
- 透過律師協助取得第三者對配偶提告訴訟之相關資料,作為侵害配偶權之佐證。
- 確認第三者是否知悉配偶已婚之身分,蒐集相關佐證以強化主張。
- 注意民法第197條二年消滅時效之規定,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應儘速提起訴訟。
- 評估是否同時對配偶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並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 準備就醫紀錄或心理諮商紀錄,作為精神痛苦之佐證,以利爭取較高之慰撫金。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研擬整體訴訟策略,評估是否先行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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