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懷他人子女之法律風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並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進行期間,當事人懷了他人的孩子。當事人擔憂配偶是否可以據此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此情形是否涉及其他法律責任。當事人希望了解在尚未完成離婚程序之情況下,與他人交往並懷孕之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訴訟期間與他人交往懷孕,配偶是否得提告侵害配偶權?
  • 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是否適用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推定?
  • 已分居之事實能否作為減輕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之抗辯?
  • 當事人之行為是否影響進行中之離婚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婚姻關係在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前仍然存續,即使雙方已分居且已提起離婚訴訟,法律上之夫妻關係並未消滅。因此,在此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懷孕,配偶確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當事人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配偶權之保護不因分居而減縮,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仍互負忠誠義務。

關於婚生推定問題,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中,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法該子女將被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報戶口時,戶政事務所將登記配偶為該子女之父。若欲更正生父欄,須由配偶或當事人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經法院裁判確定後始能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於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

雖然已分居之事實不能完全免除侵害配偶權之責任,但在實務上,法院於酌定慰撫金金額時,會考量雙方婚姻之實際狀況。若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雙方已長期分居且無復合可能,法院可能酌減慰撫金之金額。此外,當事人之外遇懷孕行為亦可能被配偶援用為離婚訴訟中之不利證據,反而有助於配偶之離婚主張。

從訴訟策略角度觀之,當事人之行為可能使自己在離婚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若配偶原為離婚訴訟之原告,當事人之外遇懷孕將強化配偶之離婚主張;若當事人為原告,則配偶得以當事人之有責行為作為抗辯。建議當事人儘速完成離婚程序,並就子女身分問題預作規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訴訟期間與他人懷孕,配偶確實可提告侵害配偶權。此外,該子女將受婚生推定之適用,須另行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以更正生父欄。建議儘速處理離婚及子女身分問題。

  1. 儘速推動離婚訴訟之進程,爭取早日完成離婚程序。
  2. 諮詢律師評估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可能性及應對策略。
  3. 了解婚生推定之法律效果,預先規劃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4. 與孩子之生父協商,確認其認領子女之意願及配合度。
  5. 保存分居之相關證據,作為法院酌減慰撫金之依據。
  6. 評估離婚訴訟中之有責程度,調整訴訟策略以降低不利影響。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全面處理離婚、子女身分及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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