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中所生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欄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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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為外國籍人士,雙方已分居逾六年但未辦理離婚。分居期間當事人與交往對象生育一子,報戶口時因婚生推定之規定,生父欄僅能登記為配偶。配偶知悉該子女之存在,今年將來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欲瞭解離婚後如何將子女之生父欄更正為實際生父,以及外國籍配偶是否須多次親自回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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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受胎之子女因婚生推定登記為配偶之子,應循何種程序更正生父欄?
  • 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權人、管轄法院及期間限制為何?
  • 否認之訴確定後,實際生父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 外國籍配偶是否須親自回台參與否認之訴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夫之婚生子女。本案中,當事人雖與配偶已分居六年,但婚姻關係仍存續,故於此期間所生之子女依法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亦因此將生父欄登記為配偶。欲更正此一登記,必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該訴訟應於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之事實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本案中,當事人及配偶均已知悉子女非配偶親生,故雙方均有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起訴期間自知悉之日起算二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否認之訴之程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及第64條規定,該訴訟屬家事訴訟事件,由家事法院管轄。起訴時應以夫或妻為原告,以他方及子女為被告。若由當事人提起,應以配偶及子女為被告。法院審理時通常會命當事人進行DNA親子鑑定,以確認子女與配偶間是否有血緣關係。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子女之身分即由婚生子女變更為非婚生子女,當事人應持確定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更正。其後,實際生父得依民法第1065條辦理認領登記,向戶政事務所提出認領書及相關文件,將生父欄更正為實際生父。關於外國籍配偶是否須多次回台之問題,離婚程序須配偶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否認之訴部分,若配偶同意否認,可委任在台律師代理出庭,不必每次親自到場。惟法院若認有必要,仍得傳喚本人到庭。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欲更正子女之生父欄,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取得確定判決後再由實際生父辦理認領。外國籍配偶離婚時須親自到場,否認之訴則可委任律師代理。

  1. 配偶來台時優先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備妥離婚協議書、兩位證人及相關身分文件。
  2. 離婚登記完成後,立即向家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注意自知悉之日起二年之除斥期間。
  3. 準備DNA親子鑑定之相關安排,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
  4. 配偶可於來台期間至法院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後續開庭由律師代理即可,無須再次回台。
  5.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戶籍更正。
  6. 戶籍更正後,由實際生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完成生父欄之變更。
  7. 全程建議委任熟悉涉外家事案件之律師,統籌處理離婚、否認之訴及認領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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