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給付贍養費遭強制執行後之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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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後未按照約定給付贍養費,對方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已對當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現欲恢復按期給付贍養費,並詢問若繼續給付,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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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恢復按期給付贍養費是否即可自動解除強制執行程序?
  • 已積欠之贍養費是否須全數清償方能解除強制執行?
  • 債務人得否主動聲請法院撤銷或停止強制執行?
  • 雙方得否協議變更贍養費金額或給付方式以解決爭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並不會因債務人恢復按期給付而自動解除。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之債權,包括已到期而未給付之積欠部分。因此,即使當事人恢復未來之按期給付,對於已積欠之贍養費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仍會持續進行,直至積欠之金額全數受償為止。

欲解除強制執行程序,最有效率之方式為與債權人(即前配偶)協商,先將積欠之贍養費全數或分期清償完畢,再由債權人向執行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債權人為程序之發動者,其撤回聲請即可終結執行程序。若債權人不願撤回,當事人在清償全部積欠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另須注意,若贍養費之金額係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而定,當事人如因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更而無力按原定金額給付,得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當事人之經濟狀況已顯著惡化,可主張情事變更請求減額。

此外,當事人應注意強制執行之範圍。贍養費為定期給付之債權,已到期未付之各期均屬獨立之債權,債權人得就已到期之全部積欠金額聲請強制執行。若執行程序中有查封扣押當事人之薪資或存款,在積欠清償完畢前,該查封扣押狀態將持續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恢復按期給付贍養費不會自動解除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須將積欠部分全數清償並由債權人撤回執行聲請,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方能終結執行程序。

  1. 立即計算目前積欠之贍養費總額(含利息),確認須清償之確切金額。
  2. 主動與前配偶聯繫協商,提出清償積欠贍養費之方案,請求其於受償後撤回強制執行聲請。
  3. 若無力一次清償全部積欠,可提出分期清償方案,並書面約定清償計畫。
  4. 恢復按期給付贍養費時,保留每次匯款之轉帳紀錄或收據,作為已履行義務之證明。
  5. 若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更,可向法院聲請減輕贍養費金額,並提供所得證明、財產清單等佐證。
  6.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強制執行相關程序,必要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7. 日後務必按時給付,避免再次遭聲請強制執行,影響信用紀錄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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