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一名自稱單身之對象交往,嗣後發現對方實際上已婚,其配偶目前尚不知情。當事人發現事實後立即告知對方停止聯繫,並已截圖保存聊天紀錄,且發訊息質問對方為何欺騙隱瞞已婚身分。當事人擔憂未來可能遭對方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欲瞭解應蒐集何種證據以證明自己係受欺騙之無辜受害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不知對方已婚而與之交往,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是否以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當事人應蒐集哪些證據以證明不知情之事實?
- 當事人得否反向對隱瞞已婚身分之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 發現對方已婚後繼續交往是否改變法律評價?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若當事人確實不知對方已婚,即欠缺侵害配偶權之故意;且在對方主動隱瞞已婚身分之情況下,當事人亦無從注意而無過失可言。因此,不知情之交往對象原則上不構成侵害配偶權。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多則判決均肯認,第三者若不知悉對方已婚之事實,即不具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不成立侵害配偶權。
關於證據蒐集,當事人已採取之截圖保存對話紀錄、質問對方為何隱瞞之訊息紀錄,均為重要之自保證據。建議進一步蒐集以下證據:對方於交友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自稱單身之頁面截圖、雙方交往期間對方從未提及配偶或家庭之對話紀錄、對方回覆承認欺騙之訊息等。此外,發現真相後立即斷絕聯繫之時間點紀錄亦至關重要,因為一旦知悉對方已婚仍繼續交往,則從知悉時起即可能被認定具有故意。
當事人亦得考慮反向對該已婚者主張權利。該已婚者隱瞞婚姻狀態誘使當事人交往,可能構成民法上之詐欺行為,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請求精神慰撫金。若當事人因此關係有財產上之損失(如贈與禮物等),亦得一併請求返還或賠償。刑事方面,隱瞞已婚身分誘騙感情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實務上較有爭議,一般認為感情詐欺若未涉及財物,較難成立詐欺罪。
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之分配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侵害配偶權之一方(即該已婚者之配偶)應舉證證明當事人知悉對方已婚仍繼續交往。換言之,舉證責任在原告而非當事人,但當事人預先蒐集自保證據仍為明智之作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不知對方已婚之情況下與之交往,因欠缺故意或過失,原則上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當事人發現真相後立即斷絕聯繫之舉措有助於自保,惟仍應完整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妥善保存所有對話紀錄截圖,特別是對方自稱單身之訊息及發現後質問之對話,確保截圖包含日期時間。
- 截圖保存對方在社群媒體或交友平台上之個人資料頁面,尤其是感情狀態欄位顯示「單身」之畫面。
- 保留發現對方已婚後立即停止聯繫之證據,如最後一則訊息之時間戳記。
- 若有共同友人知悉對方向當事人謊稱單身之事實,可請其出具書面證明。
- 切勿再與該已婚者有任何私下接觸或曖昧互動,以免日後被認定為知悉後仍繼續交往。
- 評估是否對該已婚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就其詐欺行為所造成之精神痛苦求償。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情況擬定完整之法律自保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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