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多年前曾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惟刑期已全部執行完畢,此後未再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訴訟。然配偶近期以該判刑紀錄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欲瞭解配偶是否仍得以多年前已執行完畢之判刑紀錄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多年前之判刑紀錄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裁判離婚事由?
- 配偶之離婚請求權是否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 刑期已執行完畢且此後無再犯,是否影響法院對離婚事由之認定?
- 配偶得否改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為由請求離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一方因犯罪被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當事人曾遭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形式上符合該款之要件。然而,民法第1054條明定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對於第105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之情事,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本案判刑發生於多年前且已執行完畢,若配偶早已知悉該判刑事實,則自知悉時起算一年之除斥期間極可能已經過;即使以事由發生時起算,五年之除斥期間亦應已屆滿。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一旦經過即請求權當然消滅。因此,若配偶早已知悉判刑之事實而遲未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以除斥期間已過為由駁回其請求。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均認為除斥期間之經過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待當事人抗辯。
另需注意,配偶可能改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主張離婚。惟實務上法院審酌重大事由時,係綜合考量婚姻關係之整體狀態,單純以多年前已執行完畢之判刑紀錄,且此後已改過自新無再犯行為,通常難以認定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指出,所謂重大事由應就婚姻之整體情狀予以觀察,而非僅以單一事件論斷。
此外,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若配偶於當事人判刑時已表示宥恕或事前同意繼續維持婚姻,則配偶亦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請求離婚。綜合以上分析,配偶以多年前已執行完畢之判刑紀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成功之可能性甚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多年前之判刑紀錄雖形式上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離婚事由,但配偶之離婚請求權極可能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且刑期已執行完畢、此後無再犯,單憑此事由難以構成第2項之重大事由。
- 確認配偶知悉判刑事實之具體時間,以計算民法第1054條之一年及五年除斥期間是否已屆滿。
- 收集配偶於判刑後仍維持婚姻生活之相關證據,作為其已宥恕之佐證。
- 準備刑期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以及此後無任何刑事前科之良民證。
- 於收到離婚訴訟之傳票後,依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主張除斥期間已過。
- 積極配合家事事件法之調解前置程序,展現維繫婚姻之誠意。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應訴,擬定完整之訴訟攻防策略。
- 若婚姻確實已名存實亡,亦可評估是否透過協議離婚方式處理,以減少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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