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給付撫養費之法律途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女方)與對方(男方)未婚生下子女,子女已出生。男方自得知當事人懷孕後,起初表示願意處理,但不久後即失去聯繫、避不見面。當事人希望將子女留在身邊自行扶養,但經濟壓力沉重,欲向男方請求給付子女之撫養費及生活費,惟不知應循何種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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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何確認?是否須先經認領或強制認領程序?
  • 生父拒絕認領時,當事人得否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 親子關係確認後,當事人得依何法律規定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
  • 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可否請求自子女出生時起算?
  • 當事人得否同時請求生父分擔懷孕及生產期間之相關費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然本案中男方避不見面,顯無自願認領之意,當事人應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以子女為原告、生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乙號判決意旨,法院於審理強制認領案件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當事人接受DNA親子鑑定,以確認親子關係之存否。

親子關係一經法院判決確認後,生父即負有與母親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舉輕以明重,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父同樣負有扶養義務。扶養費之金額,法院通常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數額,並審酌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實際需求等因素定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得請求生父給付自子女出生時起至成年為止之扶養費。就已過去之扶養費部分,當事人係代墊生父應分擔之份額,得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此外,依實務見解,當事人亦得請求生父分擔懷孕及生產期間之醫療費用等必要支出。程序上,當事人可於強制認領之訴中合併請求給付扶養費,以節省訴訟程序與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先透過強制認領之訴確認生父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待法院判決確認後,即可請求生父按月給付扶養費。生父拒絕聯繫或逃避責任,並不能免除其法定扶養義務。

  1. 蒐集能證明與男方曾有親密關係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共同友人之證詞等。
  2. 以子女為原告,向男方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並聲請法院命男方接受DNA親子鑑定。
  3. 於強制認領之訴中合併請求給付扶養費,包括自出生起至成年止之按月扶養費。
  4. 一併請求男方分擔子女出生前後之醫療費用及已代墊之扶養費用。
  5.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訴訟。
  6. 取得勝訴判決後,如男方仍拒不給付,可持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男方之薪資或財產。
  7.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同時請求酌定子女之親權(監護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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