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在家庭生活中動輒報警,即使雙方僅發生口角爭執或一般性之家庭糾紛,配偶亦頻繁撥打報案電話,導致警察多次到場處理。當事人認為配偶之行為係刻意製造紛爭,藉由報警對當事人施加精神壓力並留下不利紀錄。當事人不堪其擾,欲了解配偶濫用報警權之法律責任及自身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無正當理由頻繁報警,是否構成誣告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 配偶藉由反覆報警對當事人施加精神壓力之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精神暴力?
- 警察到場處理之紀錄,是否會對當事人日後之離婚訴訟或監護權爭取造成不利影響?
- 當事人可否以配偶濫用報警之行為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169條 — 誣告罪
- 刑法第171條 —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含精神上不法侵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內容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
四、法律分析
配偶頻繁報警之行為涉及多層次之法律問題。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若配偶係向警察虛構犯罪事實(如謊稱遭毆打),意圖使當事人受刑事處分,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誣告罪之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重罪。然而,若配偶僅係報案請求處理家庭糾紛,未虛構具體之犯罪事實,則較難以誣告罪論處。此時可考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謊報災害」之規定,處以罰鍰。
其次,就家庭暴力之認定而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不限於肢體暴力,亦包含「精神上不法侵害」。配偶反覆以報警方式騷擾、施壓、控制當事人之行為,在實務上已有被認定為精神暴力之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護抗字第47號裁定指出,配偶以反覆報警、提告等方式對他方進行精神控制,造成他方生活於恐懼之中,已構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當事人得依此聲請民事保護令,由法院命配偶不得為騷擾行為。
關於報警紀錄對後續訴訟之影響,當事人應注意:每次警察到場處理後會製作報案紀錄及家庭暴力通報表,該等紀錄日後可能被配偶援引作為離婚訴訟或監護權爭奪之證據。然而,報案紀錄本身僅係「有人報案」之事實記載,不等於犯罪事實之認定。當事人應主動向警方說明實際情況,並要求於紀錄中載明配偶有頻繁報警之情形。
至於離婚訴訟之部分,配偶動輒報警之行為若已造成當事人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請求離婚;或以同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請求裁判離婚。實務上,法院認為配偶長期以報警、提告等方式騷擾他方,足以破壞婚姻之信賴基礎,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濫用報警權之行為,依情節輕重可能構成誣告罪或精神暴力。當事人可聲請保護令維護自身權益,亦可將此行為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面對頻繁報警,當事人應冷靜應對並積極蒐證保護自身。
- 每次警察到場時保持冷靜配合,主動向警方說明實際情況,並要求在紀錄中如實記載雙方之陳述。
- 詳細記錄配偶每次報警之日期、時間、原因及警方處理結果,建立完整之事件日誌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考慮在家中合法之公共區域設置錄影設備,記錄雙方互動之真實情況,以證明配偶報警之內容與事實不符。
- 若配偶係虛構犯罪事實報警,評估對其提出誣告罪之刑事告訴(刑法第169條)。
- 以配偶反覆報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為由,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以配偶濫用報警之行為作為裁判離婚事由提起訴訟之可行性。
- 尋求社福機構或心理諮商之協助,處理因配偶頻繁報警所造成之精神壓力與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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