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約一年前以工作轉調為由,不告而別返回外地,留下當事人與兩名子女。配偶起初尚有給付生活費,半年後因子女不願隨同搬遷而表示不再給錢,目前已離職另覓新工作。當事人獨自攜子女在北部租屋生活,欲與配偶協議離婚,但因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配偶拒絕簽字。當事人亦想瞭解協議書中扶養費可否填寫零元、可否註記子女日後不扶養配偶、以及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不告而別並停止給付生活費,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惡意遺棄之裁判離婚事由?
- 協議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時,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離婚?
- 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扶養費可否約定為零元?此約定之法律效力為何?
- 可否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此約定是否有效?
- 離婚協議書中「不處理債務問題」之約定,對雙方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配偶以工作轉調為由離開家庭,嗣後因子女不願搬遷即停止給付生活費,此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裁判離婚事由。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惡意遺棄,係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而言。配偶離家後停止給付生活費,使當事人與子女陷入經濟困難,已符合惡意遺棄之要件。
關於離婚途徑,當事人首先可嘗試協議離婚,惟須雙方合意且有兩位證人簽名。若因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無法協議離婚,建議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調解成立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作為執行名義。調解不成立者,得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同時請求法院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
就離婚協議書內容之疑問:第一,子女扶養費約定為零元在法律上極為不妥。依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2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協議免除。即使協議書載明扶養費為零元,日後子女仍得以自己名義向未盡扶養義務之父或母請求給付扶養費。第二,約定子女日後不扶養父親,因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不得由父母代為拋棄,此約定應屬無效。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處理債務」之約定,僅拘束夫妻雙方,對第三人(債權人)不生效力。
建議當事人採取裁判離婚之途徑,由法院依據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求,公平酌定扶養費金額,較能保障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同時可請求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歸屬當事人行使,並命配偶按月給付扶養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不告而別並停止給付生活費,構成惡意遺棄之裁判離婚事由。協議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時,應透過家事調解或裁判離婚解決。扶養費不宜約定為零元,子女不扶養父親之約定亦屬無效。
- 蒐集配偶不告而別及停止給付生活費之證據,包括通訊紀錄、匯款紀錄中斷之證明等。
- 向管轄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嘗試在調解委員協助下與配偶達成離婚及扶養費之共識。
- 調解不成立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為由。
- 於訴訟中同時請求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歸由當事人行使,並命配偶按月給付合理之扶養費。
- 不建議於離婚協議書中將扶養費填寫為零元,應依子女實際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協商合理金額。
- 就債務問題,應釐清婚姻期間之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必要時於離婚協議中載明各自負擔之債務範圍。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及相關事宜,以確保自身及子女權益之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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