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強制執行遭假債權比例分配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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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獨自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母親,與前夫協議離婚並經法院公證,約定前夫每月給付扶養費。前夫停止給付後,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前夫月薪約十四萬元)。然而法院於執行分配時,發現前夫之父母及胞妹亦以債權人身份參與分配,導致當事人實際取得之扶養費大幅減少。經查,前夫係於離婚協議生效後,將過去與家人間之銀行往來款項包裝為借貸關係,其家人並搶先聲請強制執行,意圖稀釋扶養費之分配。刑事告訴因法院認定有銀行匯款紀錄而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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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夫與家人間之債權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是否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
  • 當事人可否對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排除前夫家人之假債權?
  • 前夫家人於離婚後始聲請強制執行,其時間點是否可作為假債權之間接證據?
  • 當事人除強制執行外,有無其他方式確保取得足額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前夫與其家人是否係通謀虛偽製造債權以規避扶養費之給付。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前夫於離婚後始將過去與家人之銀行往來包裝為借貸關係,且其家人隨即搶先聲請強制執行,此時間點之巧合可作為通謀虛偽之間接證據。然而,如刑事案件所示,因有實際銀行匯款紀錄,要證明債權為虛偽確實有相當難度。

就強制執行程序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得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對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應注意此十日之法定期間不可逾越。在異議之訴中,當事人可主張前夫家人之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提出離婚時間點、強制執行聲請時間點之密接性、前夫家人在離婚前從未主張債權等間接證據。

關於扶養費是否具有優先性,目前我國強制執行法並未明文規定扶養費債權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一般係與其他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然而,實務上法院在執行扣薪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對於債務人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部分不得扣押,此規定雖係保障債務人,但也反映了扶養義務之重要性。當事人可嘗試向法院主張前夫之薪資應優先確保扶養費之給付。

此外,當事人亦可考慮另行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金額,以彌補因假債權分配而實際減少之金額。同時,若前夫有其他財產(如不動產、存款、車輛等),亦可對該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僅依賴薪資扣押而受假債權人比例分配之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夫與家人於離婚後始製造債權並搶先聲請強制執行,具有規避扶養費之高度嫌疑。當事人應積極透過分配表異議之訴及其他法律途徑維護子女之扶養權益,雖舉證有一定難度,但仍有多種救濟方式可嘗試。

  1. 於收到分配表後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前夫家人之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2. 蒐集前夫家人過去從未主張債權、離婚後始突然聲請強制執行等間接證據,證明債權之虛偽性。
  3. 調查前夫是否有薪資以外之其他財產(不動產、存款、車輛、投資等),對該等財產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4. 向家事法院聲請酌增扶養費金額,以反映實際物價及子女成長所需。
  5. 考慮對前夫及其家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其共同製造假債權之行為侵害子女受扶養之權利。
  6.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因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及民事訴訟,法律關係較為複雜。
  7. 向法院聲請命前夫提出財產報告,以全面掌握前夫之資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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