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實質養家可否申請減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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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其父親在其約七歲前完全未工作,以背負卡債為由拒絕至一般企業任職。後雖開始工作,但收入極不穩定,曾有兩個月僅提供約一萬四千元家用,且因自行工作未申報所得稅。家庭開銷主要由母親負擔,母親以早年購置之房產及股票收入補貼家用,但仍入不敷出。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向法院申請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以及可否查詢父親之財產信用狀況作為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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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長期未實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否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
  • 子女可否以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將來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 子女可否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父親之信用及財產狀況?該資料能否作為訴訟證據?
  • 父親收入不穩定但並非完全未提供家用,法院如何認定「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然而,民國99年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本案中,父親在當事人年幼時長期未工作,即便後來開始工作亦收入極不穩定,家庭生活開銷主要由母親獨力承擔。此情形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需視法院對「正當理由」之認定。父親以卡債為由不願至一般企業工作,在實務上可能不被認定為正當理由,因負債並非完全不能工作之理由,且父親有工作能力卻選擇逃避。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法院審酌減輕扶養義務時,應衡量扶養權利者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及情節。

關於查詢父親信用及財產狀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子女原則上無法自行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父親之信用資料,因當事人非本人。但在訴訟程序中,可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或向相關機關函查父親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此為家事事件法賦予法院之職權調查權限。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向國稅局調取財產歸戶資料及所得資料,此等資料對於認定父親過去之經濟能力及是否有能力負擔家庭費用,具有重要之證據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酌是否減輕扶養義務時,並非採全有全無之判斷,而是會依個案情節決定減輕之程度。若父親雖有部分提供家用但明顯不足,法院可能酌減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當事人宜蒐集母親過去獨力負擔家庭開銷之相關證據,如帳戶交易紀錄、房貸繳款證明、子女教育費用收據等,以證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父親長期未實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子女確可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惟法院將依個案情節衡量減輕之程度,當事人需舉證證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

  1. 蒐集母親過去獨力負擔家庭開銷之相關證據,包括帳戶交易紀錄、房貸繳款證明、子女教育費用收據等。
  2. 向法院提出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並檢附上述證據資料。
  3. 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向國稅局函查父親之歷年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以證明其經濟能力。
  4. 請母親出庭作證,說明過去家庭經濟分擔之實際情形。
  5.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程序之完備及證據之充分呈現。
  6. 注意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管轄法院為父親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
  7. 評估是否聲請完全免除扶養義務,或僅聲請減輕至適當程度,依個案實際情況擬定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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