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夫協議離婚,於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協議書明確載明「不給探視也不用付扶養費」。離婚數年後,前夫向法院聲請開庭要求當事人給付扶養費。當事人困惑離婚協議書已載明免付扶養費,前夫何以仍得向法院請求。此外,前夫告知當事人「只是在跑流程而已,不用去開庭」,當事人不確定是否應出庭應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不用付扶養費」之約定,是否能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扶養義務?
- 父母間免除扶養費之約定,是否得對抗子女之扶養請求權?
- 法院收到扶養費聲請後開庭通知,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不出庭之法律後果為何?
- 前夫表示「只是跑流程不用去」之說法是否可信?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8條之1 —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之裁定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為強制規定,父母間不得以協議免除對子女之扶養義務。離婚協議書中「不用付扶養費」之約定,僅為父母雙方間之約定,其效力不及於子女。子女之扶養請求權為其固有權利,父母不得代為拋棄。因此,即使離婚協議書有此記載,前夫以子女名義(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在法律上仍有可能成立。
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裁定亦指出,父母以契約免除一方之扶養義務,僅於父母間有拘束力,不得據以對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因此,當事人不能僅憑離婚協議書之約定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然而,離婚協議之約定並非完全無意義,法院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可能會斟酌雙方當時之約定、離婚後之情事變更等因素。
關於是否應出庭之問題,當事人務必出庭應訊。法院寄發之開庭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無論前夫如何聲稱,當事人若未出庭,法院可能依對方之主張逕為裁定,屆時當事人將喪失表達意見及提出抗辯之機會。前夫告知「只是跑流程不用去」之說法,不論其用意為何,在法律上完全不具效力,當事人絕不可因此而不出庭。
此外,當事人於出庭時可提出以下抗辯:一、主張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應作為法院酌定扶養費之參考;二、說明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扶養能力;三、若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之情形(如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當事人攜帶離婚協議書正本出庭,作為有利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中免付扶養費之約定,不能免除對子女之法定扶養義務,前夫以子女名義請求扶養費在法律上有其依據。當事人務必按時出庭,切勿聽信前夫之說詞而缺席,以免權益受損。
- 務必按照開庭通知指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出庭應訊,切勿缺席。
- 攜帶離婚協議書正本出庭,作為法院酌定扶養費金額之參考依據。
- 準備自身之收入證明、財產清冊、每月必要支出等資料,供法院評估扶養能力。
- 委任律師或至少事前諮詢律師,瞭解出庭時應如何陳述及答辯。
- 若經濟能力確實有困難,可向法院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減輕扶養義務。
- 不要私下與前夫協商是否出庭等事宜,一切以法院之正式通知為準。
- 若對法院裁定結果不服,可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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