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後繼承之財產是否需與配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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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近期欲辦理離婚,其母親於婚姻存續期間曾繼承過世外祖母之房產。若上法院訴請離婚,當事人之父親要求分配一半財產,當事人欲知母親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房產,是否需要在離婚時與父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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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後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是否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所列排除項目之具體適用為何?
  • 繼承財產之增值部分(如房產增值)是否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訴請離婚時,如何區分應分配與不應分配之財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然而,同條項但書明文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換言之,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法律明確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本案中,當事人之母親因繼承過世外祖母而取得之房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之「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依法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範圍。因此,即使父親於離婚訴訟中主張要求分配一半財產,母親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房產無需與父親分配。此一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繼承所得之財產係基於身分關係而取得,與婚姻中雙方之協力無關,故不應列入分配。

惟須注意,繼承財產本身雖不列入分配,但若該繼承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產生之「孳息」或「收益」(如出租房產之租金收入),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該等收益屬於婚後財產,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即持此見解。因此,母親若將繼承之房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該租金收入可能被列入分配。

另外,關於訴請離婚之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始得進入訴訟程序。在離婚訴訟中,關於財產分配之主張,當事人應準備完整之財產清冊,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及繼承取得之財產,以利法院審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明文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母親因繼承外祖母而取得之土地房產,離婚時無需與配偶分配,父親無權要求分得該等財產。

  1. 準備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登記資料、地政謄本等,以證明該房產係因繼承而取得。
  2. 釐清並整理母親所有財產之來源,區分繼承取得之財產與婚後勞力所得之財產。
  3. 若繼承之房產有出租收入,應事先整理租金收入紀錄,預備法院可能將其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之計算。
  4.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進行離婚訴訟,包括調解程序之準備及財產分配之主張。
  5. 考慮是否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之離婚損害賠償,視離婚原因而定。
  6. 提前辦理財產鑑價,特別是不動產之市場價值評估,以利訴訟中之財產計算。
  7.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應於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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