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於與前夫婚姻存續期間懷孕,嗣後與前夫離婚並與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子女係於當事人與配偶結婚登記後始出生。當事人確認該子女為其親生骨肉,惟欲辦理戶籍登記時,因子女受胎期間仍在配偶前婚姻存續中,遭遇法律上之障礙。當事人不諳法律程序,不確定應如何處理,亦不知是否必須進行親子鑑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於配偶前婚姻受胎期間懷孕,是否受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拘束,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推翻婚生推定,使子女得以現任配偶之子女身分登記戶籍?
- 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權人、除斥期間及管轄法院為何?
- 親子鑑定(DNA鑑定)是否為法定必要程序?
- 子女於再婚後出生,是否影響婚生推定之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本案中,配偶於與前夫婚姻存續期間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子女係於配偶與當事人再婚後始出生,因受胎時點仍在前婚姻期間,該子女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戶政機關依法應登記為前夫之子女。
欲推翻此一婚生推定,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法,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本案中,應由配偶(生母)或前夫對前夫提起否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子女非前夫之婚生子女。依同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故當事人應儘速處理,以免逾越除斥期間。
關於親子鑑定,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進行DNA鑑定,惟實務上法院審理否認子女之訴時,通常會命當事人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以作為判決之重要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亦指出,血緣鑑定為認定親子關係之重要方法。因此,雖非絕對必要,但建議當事人配合法院安排進行DNA鑑定,以加速訴訟程序。
待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該子女即非前夫之婚生子女,此時當事人(生父)得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認領該子女,或由生母與生父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若前夫拒絕配合否認之訴,當事人亦可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處理。完成認領程序後,即可順利辦理子女之戶籍登記,將子女登記為當事人之婚生子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子女受胎於配偶前婚姻存續期間,依法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再由生父認領,始能以當事人子女之身分辦理戶籍登記。親子鑑定雖非法定必要,但實務上法院多會要求進行。
- 儘速委任律師,由配偶(生母)向家事法院對前夫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注意二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前婚姻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再婚結婚登記資料、子女出生證明等。
- 配合法院安排進行DNA親子鑑定,以證明子女與前夫無血緣關係、與當事人有血緣關係。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應儘速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將子女登記於當事人名下。
- 若前夫拒絕配合訴訟程序,可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或強制進行鑑定。
- 在訴訟期間,可先向戶政事務所諮詢暫時性之戶籍處理方式,以保障子女之相關權益。
- 建議同時諮詢律師,確認是否需要一併處理子女姓氏變更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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