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感情不睦產生糾紛,配偶要求當事人搬離共同居住之住所。當事人認為自己對該住所亦有居住權益,不願被迫搬離,擬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居住權。當事人關心在家事事件程序中,法院是否會核發暫時處分准許其繼續居住,以及暫時處分之聲請要件與程序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一方是否有權要求他方搬離共同住所?
-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維護居住權,須具備哪些要件?法院審酌之標準為何?
- 該住所之所有權或租賃權歸屬,是否影響當事人之居住權主張?
- 若當事人遭強制驅離,有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如保護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同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原則上不得片面要求他方搬離共同住所,因同居義務係雙方共同之權利與義務。即使住所之所有權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他方基於婚姻關係仍有使用該住所之權利,此為最高法院一貫之見解。
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聲請人須釋明有暫時處分之必要性,亦即若不核發暫時處分,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或有急迫之危險。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之經濟能力、住所之使用現狀、有無未成年子女需照顧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指出,暫時處分之目的在於維持現狀,防止一方在訴訟期間受到不當之損害。
若配偶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制驅離當事人,當事人另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內容依同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命相對人遠離住居所或禁止騷擾行為,甚至得暫定住居所之使用權。此外,若配偶之行為已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當事人亦得提出刑事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暫時處分與保護令之適用情境不同:暫時處分須以家事事件之本案訴訟為前提,保護令則以家庭暴力之事實為要件。當事人應依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當之法律途徑,或同時併行主張,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一方不得片面要求他方搬離共同住所。當事人如遭驅離,可於家事訴訟程序中聲請暫時處分維護居住權,或於遭受暴力脅迫時聲請保護令。住所所有權歸屬不影響當事人基於婚姻關係之居住使用權。
- 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離婚訴訟或其他家事訴訟,以作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程序基礎。
- 若已有家事訴訟繫屬,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請求法院暫定當事人對住所之使用權,禁止配偶強制驅離。
- 蒐集配偶要求搬離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簡訊、錄音等,以釋明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 若配偶有以暴力或脅迫手段驅離之行為,立即報警並聲請保護令,同時保留驗傷單等證據。
- 調查住所之產權狀態、租賃契約等資料,確認自身之居住權利基礎,以利後續訴訟主張。
- 在訴訟期間維持居住之現狀,避免主動搬離,以免影響日後對居住權或子女照顧之主張。
- 若有未成年子女,同時準備子女照顧計畫與相關證據,爭取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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