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按時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強制執行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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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後,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前夫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離婚初期前夫尚能按時給付,惟近期已連續四個月未支付子女扶養費。當事人欲瞭解如何撰寫訴狀向法院提告,提告之程序為何,以及訴訟過程中需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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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是否已具備執行力?是否需另行起訴始能強制執行?
  • 當事人應以何種程序(支付命令、調解或訴訟)追討積欠之扶養費?
  • 訴訟之管轄法院為何?需繳納之裁判費及相關費用為何?
  • 除已積欠之扶養費外,當事人能否一併請求未來之扶養費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判斷離婚協議書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法院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公證書載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者等。若當事人之離婚協議書曾經法院公證且載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則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夫之財產,無須另行起訴。惟一般離婚協議書若僅由雙方及證人簽名而未經公證,則不具執行名義,需另行取得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調解筆錄。

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當事人有數種途徑可選擇。第一種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費用僅需500元,若前夫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第二種為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在調解程序中達成協議並記載於調解筆錄,即具執行力。第三種為直接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訴訟原則上應先經調解程序。

關於訴訟費用,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為500元。若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十萬元以下為1,000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以積欠四個月、每月一萬元計算,訴訟標的為四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若經濟困難,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由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裁判費。

訴狀之撰寫應包含:一、當事人欄位載明原告(子女,由當事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及被告(前夫)之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二、訴之聲明載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扶養費金額及利息,並按月給付未來之扶養費至子女成年;三、事實及理由陳述離婚協議之約定、前夫未履行之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夫未依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當事人可依據協議書是否經公證選擇不同救濟途徑。若已公證可直接強制執行;若未公證,以聲請支付命令最為簡便經濟,費用僅500元。

  1. 確認離婚協議書是否曾經法院公證並載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若有則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若未經公證,優先考慮向前夫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僅500元,程序最為簡便。
  3. 準備離婚協議書正本、戶籍謄本、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作為支付命令或訴訟之證據。
  4. 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當事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聲請或起訴,確保當事人適格。
  5. 除追討已積欠之四個月扶養費外,一併請求法院命前夫按月給付未來之扶養費至子女成年。
  6. 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7.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前夫仍未給付,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前夫之薪資、銀行存款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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