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希望離婚脫離暴力環境。然而施暴之配偶不斷威脅當事人,聲稱若不給付贍養費,將向當事人家人鬧事並在網路上散布訊息。當事人在身心承受巨大壓力的情況下,不知如何處理離婚及贍養費問題,亟需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遭受家暴之配偶應如何提起離婚?可適用之離婚事由為何?
- 施暴方是否有權請求贍養費?家暴與贍養費請求權之關係為何?
- 施暴方以威脅方式索取贍養費,涉及何種刑事責任?
- 家暴被害人有哪些法律保護措施及社會資源可運用?
三、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之定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內容與種類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之請求要件(無過失一方始得請求)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與離婚贍養費兩大議題。首先,關於離婚途徑,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家庭暴力行為即屬典型之不堪同居虐待,當事人可據此提起離婚之訴。此外,依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長期家暴亦符合此一般條款之要件。
關於贍養費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之請求權人須為「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無過失一方」。本案中施暴方為有過失之一方(家暴行為即為離婚之過失事由),依法不得請求贍養費。換言之,施暴者不具備請求贍養費之法律資格,其要求完全無法律依據。反而是遭受家暴之當事人,如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始有權向施暴方請求贍養費。
施暴方以向家人鬧事、在網路散布訊息等方式威脅索取贍養費,此行為已涉及刑事犯罪。若其以此等方式恐嚇當事人以獲取金錢,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此外,施暴方之行為亦可能違反保護令之裁定,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當事人應優先確保自身安全,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同時,應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施暴方接近、騷擾或威脅。在取得保護令保障人身安全後,再進行離婚訴訟及相關財產問題之處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家暴被害人提供免費法律扶助,無須審查資力條件,當事人可多加利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施暴方無權請求贍養費,其以威脅方式索取贍養費涉及刑事犯罪。當事人應優先確保人身安全,聲請保護令後再處理離婚事宜,遭家暴之無過失方反而有權請求贍養費。
- 立即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確保人身安全。
- 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施暴方騷擾、跟蹤及接近。
- 保留所有家暴證據,包括驗傷單、報案紀錄、威脅訊息截圖及錄音等。
-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扶助(家暴被害人免審查資力)。
- 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 就施暴方之威脅行為,向地檢署提出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
- 評估是否同時向施暴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以維護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