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面臨離婚問題,對方要求支付贍養費。當事人希望瞭解離婚後是否一定要負擔贍養費,以及若雙方於離婚協議中約定不給付贍養費,是否即無此義務。此外,對方開出之贍養費金額過高,當事人根本無力支付,且對方威脅若不給付贍養費,將向當事人之家人及網路上散布相關訊息,當事人對此感到困擾,欲瞭解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後是否當然發生贍養費給付義務?贍養費之法定要件為何?
- 雙方協議不給付贍養費之約定是否有效?
- 對方以向家人及網路散布訊息方式威脅索取贍養費,是否構成犯罪?
- 贍養費金額過高無法負擔時,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贍養費」與「扶養費」之區別。贍養費係指離婚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無過失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此項請求須同時符合三要件:一、因判決離婚(非協議離婚);二、請求之一方對離婚無過失;三、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因此,贍養費並非離婚後當然發生之義務,且僅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
若雙方係協議離婚,依民法規定並無贍養費請求權之適用。但雙方得於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是否給付贍養費及其金額,此為契約自由之範疇。若雙方協議不給付贍養費,該約定原則上有效,對方嗣後即不得再行請求。反之,若對方堅持要求高額贍養費,當事人得拒絕簽署離婚協議書,或於協議中協商合理之金額。
關於對方以向家人及網路散布訊息方式威脅索取贍養費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係以揚言散布不利訊息之方式,要求當事人支付財物(贍養費),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當事人保留對方威脅之訊息紀錄、通話錄音等證據,如對方確實以威脅方式索取贍養費,可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同時,不應在受脅迫之情況下簽署任何協議,否則日後可能須另行提起撤銷之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贍養費並非離婚後之當然義務,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請求。協議離婚時雙方可自由約定是否給付贍養費。對方以威脅方式索取贍養費可能構成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
- 保留對方所有威脅訊息、通話錄音及相關證據,包含截圖留存時間戳記。
- 若對方威脅行為持續或升級,立即向警方報案,並考慮向地檢署提出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
- 切勿在受脅迫之情況下簽署任何離婚協議或贍養費承諾書。
- 釐清對方所稱之「贍養費」究竟為配偶贍養費或子女扶養費,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 如對方要求之金額確實過高,可透過家事調解程序協商合理金額。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離婚之最佳策略及贍養費之合理範圍。
- 若對方確實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誹謗告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