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多年,依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前配偶,當事人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五千元。近日前配偶要求將撫養費大幅增加至兩萬五千元,理由為子女需上補習班及才藝課。當事人近期失業,目前自行經營工作室維生,收入不穩定,認為此要求不合理。前配偶並以不給錢就不讓探視子女作為威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子女上補習班及才藝班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至五倍,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
- 撫養費之金額應如何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求合理認定?
- 以不給撫養費就不讓探視子女作為威脅,是否違法?
- 未同住之一方如何保障其會面交往(探視)權?
- 當事人收入不穩定,是否可拒絕增加撫養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1條 — 法院酌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參考因素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 未行使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與子女會面交往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雙方經濟能力及需要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費事件之聲請與變更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事件之聲請
四、法律分析
關於撫養費增加之請求,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前配偶以子女上補習班及才藝班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須注意補習班及才藝班之費用並非法律上之必要生活支出,其性質屬於額外之教育投資。法院在審酌增加撫養費時,會考量該支出是否為子女之必要需求、雙方之經濟能力、以及增加幅度之合理性。將撫養費從五千元大幅增加至兩萬五千元(五倍),在當事人收入不穩定之情形下,法院恐難全額准許。
依實務見解,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月消費支出,以及子女之年齡、教育階段等因素,核定合理之撫養費金額,並由父母依各自之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當事人目前失業並自行經營工作室,收入不穩定,此為法院審酌時之重要考量因素。當事人毋須接受前配偶片面提出之不合理要求,若前配偶堅持增加,當事人要求透過法院裁定之立場是正確的。
至於前配偶以不讓探視子女作為威脅,此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未行使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係為保障子女之最佳利益及維繫親子關係而設,不得以撫養費之支付為條件加以限制。前配偶阻撓探視之行為,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若前配偶經法院裁定後仍拒絕配合,法院得處以罰鍰,甚至改定子女之監護權歸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及才藝班費用非法律上必要支出,大幅增加撫養費須經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合理裁定。以不給錢就不讓看小孩之威脅違法,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以保障探視權。
- 保留前配偶威脅不讓探視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錄音等),作為日後訴訟之佐證。
- 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確保探視權受到法律保障。
- 若前配偶向法院聲請增加撫養費,應提出自身收入不穩定之證明(如報稅資料、銀行存摺等)。
- 持續按原協議金額支付撫養費,避免給對方拒絕探視之藉口。
- 諮詢家事律師,評估目前協議金額之合理性及是否有調整之必要。
- 建議與前配偶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撫養費金額。
- 保留所有撫養費匯款紀錄,證明自己按時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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