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主動分居後訴請離婚之成功可能性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主動提出離婚要求並已搬出分居一段時間。當事人自認未違反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任何離婚事由。當事人擔心配偶訴請離婚是否會成功,同時考慮是否應先提起「履行同居」之存證信函或訴訟,以證明自己並無惡意遺棄之情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主動分居並訴請離婚,在當事人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事由之情形下,是否可能依第2項概括條款獲准離婚?
  • 配偶為主動分居之一方,其可歸責程度如何影響離婚訴訟之結果?
  • 當事人是否有必要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或寄發存證信函?其法律效果為何?
  • 分居之事實是否可能被配偶主張為「惡意遺棄」之離婚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十款具體離婚事由,若當事人確實未違反其中任何一款,配偶即無法依該項請求裁判離婚。然而,配偶仍可能援引同條第2項之概括條款,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務上,長期分居、感情破裂、無法溝通等均可能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但法院仍須審酌雙方之可歸責程度。

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雙方均有責任,則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本案配偶為主動搬出分居之一方,若法院認定分居之主要原因可歸責於配偶,則配偶作為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其離婚請求可能被駁回。

關於是否應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或寄發存證信函,此舉有其策略意義。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可以書面留存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維繫婚姻之意願且非惡意遺棄對方。若配偶收到存證信函後仍拒絕同居,反而更能證明配偶為主動破壞婚姻之一方。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則更為正式,法院判決配偶應履行同居後,若配偶仍不同居,當事人日後亦可據此主張配偶構成惡意遺棄。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視配偶之回應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當事人確無第1052條第1項之離婚事由,配偶依第2項概括條款訴請離婚時,因配偶為主動分居之可歸責方,離婚請求被駁回之可能性較高。先寄發履行同居之存證信函有助於鞏固自身立場。

  1. 儘速寄發存證信函予配偶,要求其履行同居義務並表達維繫婚姻之意願。
  2. 保留配偶主動搬出之相關證據(如搬家紀錄、通訊紀錄中配偶表達離開之訊息等)。
  3. 記錄自己持續維繫婚姻之努力(如嘗試聯繫、邀請回家等),作為非惡意遺棄之證據。
  4. 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後按時出席,在調解中表達願意修復婚姻之立場。
  5. 評估是否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取得判決後強化自身法律地位。
  6. 委任律師應對離婚訴訟,在訴訟中主張配偶為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
  7. 預先準備財產及子女相關資料,以備配偶提出附帶請求時因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