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中對方想離婚之法律權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為同志婚姻關係,雙方之間無子女及財產爭議。配偶以不再相愛、不適合等理由提出離婚,但當事人仍深愛配偶且不願離婚,且自認並未觸犯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十大裁判離婚事由。當事人擔心配偶家族以經濟優勢委請律師強行訴請裁判離婚,同時亦詢問在尚未離婚之情形下,配偶離家不歸是否違反同居義務,以及能否報警請求協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僅以感情不合為由訴請裁判離婚,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離婚事由?
  • 同志婚姻之離婚程序與異性婚姻是否有所不同?
  • 長期分居是否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配偶離家不歸是否違反同居義務?當事人可否請求警方協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之規定,同志婚姻之當事人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包括離婚事由在內。因此,同志婚姻之離婚程序與要件與異性婚姻完全相同。配偶如欲透過裁判離婚,必須主張並舉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十款事由,或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單純的「不再相愛」或「不適合」並非第1項列舉之法定事由,法院不會僅憑此等理由判准離婚。

然而,若配偶離家後雙方長期分居,且無任何復合之可能性,法院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為判斷標準,且應由雙方就破綻之歸責比較輕重。若離婚原因主要可歸責於欲離婚之配偶,則該配偶不得依第2項請求離婚。因此,當事人若無過失,保留婚姻之機率相對較高。

至於同居義務部分,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配偶離家不歸雖違反同居義務,但實務上警察機關通常不會強制將成年配偶帶回住所。當事人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取得勝訴判決後,若配偶仍不履行,可作為將來主張對方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證據。惟須注意,此類訴訟為確認之訴,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同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當事人並未違反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十款離婚事由,配偶僅以感情不合為由訴請離婚,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判准。但若雙方長期分居且婚姻已無復合可能,法院仍可能依第2項概括條款判准離婚。

  1. 在收到離婚訴訟相關文件前,先主動尋求婚姻諮商或調解,展現修復婚姻之誠意。
  2. 妥善保存夫妻共同生活之證據,包括日常互動紀錄、共同生活照片等。
  3. 若配偶離家不歸,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作為己方積極維護婚姻之證明。
  4. 收到法院調解或開庭通知時,務必出庭並積極表達維護婚姻之意願。
  5.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了解同志婚姻相關法律規定及訴訟攻防策略。
  6. 若最終被判准離婚,評估是否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7. 注意配偶是否有離家後與他人交往之情形,此可能影響雙方歸責比例之認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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