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由法院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裁定書明載寒暑假應增加會面交往日數。然而對方長期未給付扶養費,亦未負擔子女就學費用。當事人為低收入戶,無力頻繁至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或委任律師處理,希望瞭解是否得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拒絕寒暑假增加之會面交往天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會面交往權與扶養費給付義務是否得互為抗辯?能否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拒絕會面交往?
- 對方未依裁定給付扶養費,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
- 低收入戶當事人有哪些法律扶助資源可利用?
- 如有正當理由,得否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 民法第1055條之1 — 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會面交往事件之變更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之種類
四、法律分析
會面交往權與扶養費之給付義務在法律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義務,兩者不得互為抗辯。實務上,法院一貫認為不得以一方未給付扶養費為由,拒絕他方依法院裁定行使會面交往權。此係因會面交往權之設計目的在於維護子女與未同住父母間之親情連繫,屬於子女之權利而非僅為父母之權利。若當事人片面拒絕依裁定執行會面交往,反而可能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或遭法院裁處罰鍰。
就對方未付扶養費之問題,當事人應另循強制執行程序處理。法院之扶養費裁定本身即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得持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對方之薪資或財產進行扣押。對於定期給付之扶養費,一次聲請即可就將來到期之扶養費持續執行,無須每月反覆聲請。
針對當事人為低收入戶之經濟困難,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之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服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免審查資力直接獲准法律扶助,無須負擔律師費及裁判費。建議當事人向住所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協助。
此外,若確有正當事由認為現行會面交往方式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例如對方會面交往時有不當行為、子女有就學或活動安排衝突等),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或時間,但不宜自行拒絕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會面交往權與扶養費為各自獨立之權利義務,不得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拒絕會面交往。對方未付扶養費應另循強制執行程序處理,低收入戶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免費協助。
- 不宜自行拒絕依法院裁定之寒暑假增加會面交往天數,以免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或裁罰。
- 持法院之扶養費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對方之薪資或財產進行扣押,以追討積欠之扶養費。
- 向住所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低收入戶可免審查資力直接獲准。
- 如有正當事由,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使其更符合子女實際生活需求。
- 保留對方未付扶養費之相關紀錄,作為強制執行及日後聲請變更之證據。
- 評估是否同時聲請法院酌增扶養費金額,使其更符合子女目前之實際需求。
- 瞭解各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之社會福利資源,申請相關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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