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發生婚外情,且已坦承其外遇行為。第三者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婚姻關係。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寄送予配偶及第三者,要求對方為其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進行賠償及道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外遇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交往之第三者,是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存證信函應如何撰寫始具法律效力?應載明哪些內容?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如何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配偶權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受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保護。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本案配偶已坦承外遇行為,此一自認對於當事人之舉證極為有利。
就第三者之責任而言,若第三者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交往,構成故意侵害他人之配偶權,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與不忠之配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法院認定第三者之賠償責任時,會審酌第三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本案中第三者已知悉對方為有夫之婦,故其主觀要件已然具備。
關於存證信函之撰寫,建議載明以下事項:一、寄件人與收件人之基本資料;二、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經過;三、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四、請求事項(包括賠償金額與書面道歉);五、回覆期限(通常給予7至14日);六、逾期未回覆將循法律途徑處理之表示。存證信函應以雙掛號寄送,並保留副本及郵局收據。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之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外遇情節之嚴重程度、婚姻持續時間、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因素而定。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慰撫金判決金額約在10萬至80萬元之間,需注意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為知悉後2年內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外遇且自行坦承,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二人之行為均構成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得依法向兩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如協商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 蒐集並保全配偶坦承外遇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書面文件等。
- 撰寫存證信函分別寄送配偶及第三者,載明事實經過、法律依據及賠償金額,以雙掛號郵寄並保留副本。
- 於存證信函中給予合理回覆期限(建議7至14日),並表明逾期將提起訴訟。
- 若對方未於期限內回覆或拒絕賠償,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後2年,應盡早主張權利。
- 評估是否同時主張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如需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代為撰寫存證信函及後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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