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並請求對方盡義務付撫養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奉子成婚與配偶結為夫妻,婚後配偶長期酗酒、抽菸、賭博,且多次中風,對子女未盡任何教養與扶養責任。當事人獨自帶著子女北上工作維持生計,並於配偶中風期間負擔照顧之責,惟遭配偶反以惡意遺棄為由提起訴訟。當事人單親扶養子女長達十五年,配偶近期向法院訴請離婚但不願支付任何扶養費用,雙方因條件談不攏而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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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長期酗酒、賭博且多次中風未盡扶養義務,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當事人帶子女北上工作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對方之反訴是否有理由?
  • 獨自扶養子女十五年之當事人,得否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
  • 離婚後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應如何判定?
  • 當事人得否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贍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裁判離婚事由與扶養費請求兩大核心問題。就離婚事由而言,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得請求離婚。配偶長期酗酒、賭博導致多次中風,且完全未盡對子女之教養扶養責任,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關於對方主張當事人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須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為要件。然本案當事人帶子女北上工作係為維持生計,且配偶中風期間仍盡照顧之責,並非無正當理由離家,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此種情況不構成惡意遺棄。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明揭,夫妻一方因他方有過失致不堪同居而出走者,不得認為惡意遺棄。

就扶養費部分,當事人獨力扶養子女十五年,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法院會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按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計算。此外,若離婚後當事人生活陷於困難,因非離婚之有責配偶,依民法第1057條得向對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

程序上建議當事人於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一併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給付及代墊扶養費之返還,以節省訴訟成本並使法院得為全面性之裁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離婚事件得合併請求相關之親子及財產事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長期酗酒賭博且未盡扶養義務,構成裁判離婚之重大事由。當事人帶子女北上工作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惡意遺棄。獨自扶養子女十五年之代墊費用得依法向對方請求返還。

  1. 於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2. 蒐集配偶酗酒、賭博、中風就醫等相關證據,以及未盡扶養義務之事證。
  3. 整理十五年來獨力扶養子女之費用單據與支出明細,向法院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4. 一併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並主張未來扶養費之給付。
  5. 評估是否符合贍養費請求之要件,如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可一併請求。
  6. 準備反駁惡意遺棄主張之相關證據,包含工作證明、照顧配偶之紀錄等。
  7.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協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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