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推定與生父認領登記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一名已婚女性交往並生下子女,該女性之配偶目前在監獄服刑中。由於子女係在該女性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依法被推定為其配偶之婚生子女,戶籍上登記之父親為該女性之配偶而非當事人。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將子女之戶籍上父親欄位變更為自己,使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獲得確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女,婚生推定如何推翻?
  • 否認子女之訴應由何人提起?生父是否有提起之資格?
  • 否認子女之訴有無時效限制?配偶在監服刑是否影響程序進行?
  • 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後,生父認領及戶籍變更之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女方之配偶雖在監服刑,但婚姻關係仍存續,故子女在法律上被推定為該配偶之婚生子女。欲變更戶籍上之父親登記,必須先推翻此婚生推定,即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得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然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及第656號解釋意旨,生父亦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期限,依同條第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本案女方之配偶在監服刑,仍可透過法院送達進行訴訟程序,其服刑身分不影響訴訟之進行。

程序上,建議先由女方(即子女之母)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法律上之父(女方之配偶)為被告。訴訟中通常會進行DNA親子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法院判決確定子女非婚生子女後,當事人即可辦理認領程序。認領後再持法院判決書及認領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變更登記,將父親欄位由女方之配偶變更為當事人。整體程序需時數月至一年不等,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生,受婚生推定之效力,須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此推定,再由生父辦理認領及戶籍變更。程序上須分階段進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 先與女方溝通,確認其願意配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取得其協助。
  2. 由女方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其配偶為被告,主張子女非婚生子女。
  3. 準備DNA親子鑑定,以科學證據證明當事人為子女之生父。
  4. 注意否認子女之訴之二年時效限制,應儘速提起,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5. 否認子女之訴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應儘速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 認領後持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子女之戶籍登記。
  7.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全程協助,確保各階段程序正確無誤,保障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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