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離婚可否要求贍養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主動提出離婚要求,當事人欲了解在此情形下是否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當事人進一步詢問,若配偶不願意支付贍養費,應透過何種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本案涉及離婚贍養費請求之法定要件及對方拒絕給付時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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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提出離婚之一方是否當然享有贍養費請求權?
  • 贍養費請求權之法定要件為何?「生活困難」應如何認定?
  •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對贍養費請求有何不同影響?
  • 對方拒絕支付贍養費時,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關於離婚贍養費之規定,僅限於「判決離婚」之情形。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贍養費請求權有三大要件:第一,須為判決離婚(非協議離婚);第二,請求方須為無過失一方;第三,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所謂「生活困難」,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係指依請求人之品行、學歷、健康、年齡及財產狀況,不能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需要而言。

若屬協議離婚,法律上並無強制給付贍養費之規定,但雙方得於離婚協議書中自行約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與金額。此約定具有契約效力,一旦簽訂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若對方事後不履行,當事人可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若當事人同意協議離婚,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贍養費之金額、給付期間及給付方式。

此外,不論何種離婚方式,當事人均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項權利與贍養費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可同時主張。若對方拒絕支付贍養費,當事人可透過家事調解程序嘗試協商,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贍養費請求權以判決離婚為前提,且需符合無過失及生活困難之要件。協議離婚雖無法定贍養費請求權,但可於協議書中約定。無論何種離婚方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均可主張。

  1. 先評估自身是否符合贍養費請求之要件,特別是離婚後是否確實會陷於生活困難。
  2. 若選擇協議離婚,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贍養費條款,包含金額、期間與給付方式。
  3. 同時評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整理婚後雙方之財產清單。
  4.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況擬定最有利之離婚條件。
  5. 若對方拒絕協商,可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6. 準備相關財務資料,包括收入證明、支出明細、財產清單等,以供法院審酌。
  7.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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