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台灣居民,於某年在大陸地區與大陸配偶登記結婚,但未在台灣辦理結婚公證及戶籍登記。婚後育有一子,隔年發現配偶疑似外遇後雙方分居至今。當事人多次提出離婚但對方不願意,且對方從未支付子女撫養費用。當事人不打算爭取對方之家庭房產,僅希望對方能分擔子女撫養費至成年,詢問應如何提出請求,以及是否須依照大陸地區之婚姻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僅在大陸登記結婚而未在台灣登記,該婚姻在台灣是否有效?
- 兩岸婚姻中子女撫養費之請求應適用何地法律?
- 當事人得在台灣或大陸何處提起撫養費之訴訟?
- 尚未離婚之情形下,是否仍得請求他方分擔子女撫養費?
- 對方長期未支付撫養費,是否得追溯請求過去之撫養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條之2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 兩岸結婚之方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 離婚之法律適用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 — 子女扶養之法律適用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婚姻效力之問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之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當事人在大陸地區依大陸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在形式上應屬有效。惟因未經台灣之認證程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婚姻在台灣之戶政系統中未有登記,日後若需在台灣主張婚姻關係之存在,可能需先辦理大陸結婚證書之驗證及台灣戶籍登記。
關於子女撫養費之請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若子女設籍在大陸地區,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若子女設籍在台灣,則適用台灣法律。無論適用何地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此為兩岸法律之共同規範。
在尚未離婚之情形下,當事人仍得請求對方分擔子女之撫養費用。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關係之消滅而受影響。當事人可選擇在子女住所地或對方住所地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若選擇在台灣提起,則須處理送達及執行之跨境問題;若在大陸提起,則可能較便於執行,但須委任當地律師。
至於過去未支付之撫養費,當事人原則上得請求對方補付,但實務上法院通常自起訴時起算撫養費,對於過去部分之追溯請求,須提出實際代墊費用之證據。建議當事人儘速提起訴訟,以確保子女日後之撫養費能獲得法律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兩岸婚姻中,即使尚未離婚,當事人仍得請求對方分擔子女撫養費。具體之法律適用及管轄法院取決於子女之設籍地。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並同時處理離婚及撫養費之問題。
- 確認子女之戶籍設籍地,以決定適用之法律及管轄法院。
- 將大陸地區之結婚證書送海基會驗證,確認婚姻關係之效力。
- 蒐集對方之收入及財產資料,作為計算撫養費之依據。
- 整理自行負擔子女生活費用之相關支出證明,以備追溯請求之用。
- 評估在台灣或大陸地區提起訴訟之利弊,考量執行之可行性。
- 同步考慮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解決婚姻關係及子女監護、撫養費等問題。
- 諮詢具兩岸法律事務經驗之專業律師,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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