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03年5月與前配偶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每月給付前配偶新臺幣1萬元贍養費,當時前配偶因照顧家庭而無工作。然而協議書上並未載明贍養費之給付截止期限。離婚約5年後,前配偶已開始工作並有收入,但當事人仍持續支付贍養費至今已近11年。目前當事人收入狀況已無法負擔此筆支出,希望了解是否得合法終止贍養費之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之贍養費未載明期限,是否意味須永久給付?
- 前配偶已恢復工作能力並有收入,是否構成情事變更而得終止贍養費?
- 當事人自身經濟狀況惡化,是否得據此聲請減免或終止贍養費?
- 離婚協議中之贍養費約定性質為何?屬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或契約上之給付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然本案係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之贍養費給付,其性質兼具契約上義務與贍養費性質。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之贍養費約定,若未設定期限,並非表示須無限期給付,仍應視受領人之生活狀況及給付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定。
本案中,前配偶已於離婚後約5年開始工作並有穩定收入,其「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可能已不存在。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始有受扶養之權利。前配偶既已恢復工作能力並有收入,其受領贍養費之基礎已有變動。
另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本案當事人之收入已無法負擔贍養費支出,而前配偶已有工作收入,雙方經濟狀況均已變更,符合情事變更之要件。
建議當事人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終止或減額,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減免或終止贍養費之給付。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目前之經濟狀況、前配偶之謀生能力、已給付之期間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准許終止或減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未載明贍養費期限,不代表須永久給付。前配偶已恢復工作能力且有收入,當事人經濟狀況亦已變化,可依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終止或減免贍養費給付,成功機率相當高。
- 先行蒐集前配偶目前工作及收入之相關證據,如社群媒體貼文、公開資訊等。
- 備妥自身近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務狀況證明,以證明經濟困難。
- 嘗試以書面方式與前配偶協商終止或降低贍養費金額,並保留協商紀錄。
- 若協商不成,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終止或減免贍養費。
- 整理過去11年之贍養費給付紀錄(匯款證明),作為訴訟中之佐證。
-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訴訟策略及是否得一併請求返還部分已給付之贍養費。
- 注意訴訟期間仍應依約給付贍養費,待法院裁判確定後始得停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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