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子女幼稚園時期離婚,前配偶曾有家暴行為並以子女威脅索取金錢,子女從未與前配偶建立親密關係。目前兩名子女均已成年且大學畢業或即將畢業,當事人近期再婚登記完成,現任配偶與子女關係良好,子女均稱呼現任配偶為父親。子女希望將身分證背面父欄更改為現任配偶之姓名,當事人詢問如何辦理此項變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成年子女是否得透過收養程序將身分證父欄變更為母親之現任配偶?
- 成年人被收養是否需要經過生父同意?
- 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處理?
- 成年子女是否得單獨聲請變更姓氏而不經收養程序?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3條 — 收養之年齡限制
- 民法第1074條 — 夫妻收養他方子女
- 民法第1076條之1 —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之同意權
- 民法第1077條 — 收養之效力
- 民法第1078條 — 養子女之姓氏
-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 收養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身分證上之「父」欄係依據戶籍登記之法律上父親記載,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子女欲將父欄變更為母親之現任配偶,最主要之法律途徑為辦理「收養」程序。本案子女均已成年,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惟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不受此限制(民法第1073條第2項)。因此,當事人之現任配偶收養其成年子女,在年齡要件上較為寬鬆。
關於成年人之收養,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原則上僅需本人同意即可,無需生父母之同意。本案子女均已成年並表達強烈意願,且與生父長期無互動,收養之合意應無困難。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酌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者之最佳利益後,裁定認可收養。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視同婚生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得變更姓氏從養父姓。收養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即可持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屆時身分證父欄即會變更為養父之姓名。
須注意的是,若僅欲變更姓氏而不想建立收養關係,依姓名條例第9條,成年人有正當理由亦得聲請變更姓氏,但此僅涉及姓氏變更,無法改變身分證上之父欄記載。因此,欲達成子女所望之父欄變更,仍須經由收養程序為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成年子女欲將身分證父欄變更為母親現任配偶,須透過收養程序,由現任配偶聲請收養該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完成變更。因子女均已成年,無需取得生父同意。
- 由現任配偶與成年子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載明雙方收養合意。
- 備齊雙方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結婚證書等,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 法院審理期間配合出庭說明收養動機及雙方關係。
- 取得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及身分證換發。
- 注意收養成立後與生父間之權利義務將停止,包括繼承權等法律效果。
- 如有姓氏變更需求,可於收養登記時一併辦理從養父姓之變更。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收養對雙方權利義務之完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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