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為再婚關係,婚後共同購買一部車輛,惟車輛登記於配偶名下,車貸尚未繳清。目前雙方因感情不睦正商議離婚事宜,配偶主張保留車輛但要求當事人繼續負擔車貸款項。當事人對此安排感到不合理,希望瞭解法律上應如何處理此類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後購買之車輛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該車輛應如何定性與分配?
- 車貸未繳清之情形下,離婚時債務應由何人負擔?
- 配偶主張留車但要求他方繳付車貸,於法律上是否有據?
- 當事人得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05條 —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 民法第1017條 — 婚後財產之認定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30-4條 — 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時點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訴訟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依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為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本案車輛係婚後購買,屬婚後財產,縱登記於配偶名下,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關於車貸部分,車貸係以配偶名義辦理之借款,於法律上為配偶之債務。惟若實際上係由雙方共同繳納車貸,則在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車輛之淨值(即車輛現值扣除車貸餘額)方為應列入計算之金額。配偶若主張保留車輛,則應由配偶自行承擔剩餘車貸,不得要求當事人繼續為其繳付。
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指出,剩餘財產分配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之婚後財產淨值為計算基準。車輛之現值可委請專業機構鑑價或參考中古車市場行情。若配偶堅持留車且拒絕自行負擔車貸,當事人得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由法院依法裁判。
此外,當事人應注意車貸借款契約之當事人為何人。若車貸係以當事人名義辦理,則當事人對銀行仍負有清償義務,此為當事人與銀行間之契約關係,不因離婚而免除。惟當事人得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由配偶承擔車貸,並要求配偶辦理車貸轉貸或提供擔保。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後購買之車輛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配偶若欲保留車輛,應自行負擔車貸餘額,不得要求當事人繼續繳付。當事人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 確認車貸借款契約之借款人為何人,釐清法律上之清償責任歸屬。
- 查詢車輛目前市場價值及車貸餘額,計算車輛淨值。
- 於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車輛歸屬及車貸負擔,並以書面載明。
- 若車貸係以當事人名義辦理,要求配偶辦理車貸轉貸手續或提供擔保。
-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淨值差額,評估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協議不成時,委請律師協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及財產分配之請求。
-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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