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前妻的贍養費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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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離婚五年餘,育有兩名子女,目前由前配偶照顧。當事人每月支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作為子女撫養費,惟因即將屆齡退休,經濟能力將顯著下降,擔憂退休後無力負擔現行撫養費金額。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有合法途徑可聲請調降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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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後協議之子女扶養費,是否得因情事變更而聲請法院調降?
  • 扶養義務人即將退休致收入減少,是否構成調降扶養費之正當事由?
  • 法院審酌扶養費金額時,如何衡量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求?
  • 若前配偶不同意調降,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程序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當事人離婚後仍負有扶養子女之義務。然而,扶養費之金額並非一經約定即不可變更。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當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自得請求調整扶養費用。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定後,如有情事變更,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121條聲請法院變更扶養方法或金額。所謂情事變更,包括扶養義務人收入減少、退休、失業、罹患重病等導致經濟能力降低之情形。當事人即將退休,退休後收入將大幅減少,此屬客觀上經濟能力之重大變化,應可作為聲請調降之事由。

惟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調降時,除考量當事人之退休收入(如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外,亦會審酌子女之實際需求(如教育費用、生活開支)、前配偶之經濟能力,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等客觀標準。因此,當事人宜先蒐集自身退休後預估收入之相關證明,並整理子女實際生活費支出之資料,以利法院審酌。

程序上,當事人應先嘗試與前配偶協議調降金額。若協議不成,得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由法院裁定。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扶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由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管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即將退休致經濟能力下降,依法得以情事變更為由,向法院聲請調降子女扶養費。法院將綜合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及子女需求後裁定適當金額。

  1. 先行與前配偶協商,嘗試以合意方式調降每月撫養費金額,並以書面記載新約定內容。
  2. 蒐集退休後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金核定通知書、勞保老年給付證明、存款餘額等。
  3. 整理目前每月固定支出及負債資料,以證明經濟負擔確實沉重。
  4. 若協商不成,向子女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調解,再由法院依法裁定。
  5.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評估合理之調降金額範圍及訴訟策略。
  6. 注意在法院裁定前,仍應按現行約定金額持續支付撫養費,避免遭前配偶聲請強制執行。
  7. 考量子女年齡及未來教育階段之需求變化,提出兼顧雙方權益之調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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