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訴請離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在現行法規下,外遇之一方是否仍能訴請離婚並獲法院准許。此問題涉及有責配偶之裁判離婚請求權,以及近年來憲法法庭對於相關規定之重要解釋。當事人希望了解目前實務上對於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態度是否已有改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有責配偶(外遇方)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之影響為何?
  • 法院在審酌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時,應考量哪些因素?
  • 被請求離婚之一方(無責方)有哪些權益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過去實務上,最高法院採取「有責主義」之限制,認為唯一有責之配偶不得依此條款請求離婚,此即所謂「消極破綻主義」之限縮解釋。然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作出重大變革,認定完全剝奪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權,可能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依該憲判意旨,法院在審理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時,應綜合衡量以下因素:婚姻破綻之程度、雙方當事人之責任輕重比較、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影響、請求離婚是否顯失公平等。亦即,有責配偶並非當然不得請求離婚,但法院須確認准許離婚不會對無責方造成顯不公平之結果。

實務上,若婚姻已名存實亡、雙方分居多年、或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則即使外遇方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仍有可能准許。但若外遇方係唯一有責之人,且無責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仍會審慎考量是否准許,以兼顧無責方之權益保障。無責方得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現行法規與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外遇方訴請離婚並非必然失敗,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破綻程度、雙方責任、子女利益及公平性等因素。無責方仍受法律保障,得主張損害賠償及財產分配等權利。

  1. 若為無責方,應蒐集對方外遇之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損害賠償及爭取有利之離婚條件。
  2. 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定,確保自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3.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就親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等事項預做準備與規劃。
  4. 評估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贍養費,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
  5. 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了解自身在訴訟中之有利地位與策略。
  6. 考慮先行聲請家事調解,以期在調解階段達成對己有利之協議。
  7. 留意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及程序規定,妥善規劃訴訟時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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