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父親不是生父,可以繼承財產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身分證上登記之父親並非其生父,惟該登記父親不願放棄父親身分。當事人之生父已過世並完成除戶登記,當事人因與生父間欠缺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致無法繼承生父之遺產。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在法律上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以主張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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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身分證上登記父親之間是否存在婚生推定關係?如何否認該推定?
  • 生父已死亡並除戶之情形下,當事人是否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 當事人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是否有時效限制?
  • 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後,當事人是否當然取得繼承權?遺產分配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若當事人係於母親婚姻關係中出生,則法律上推定身分證上登記之父親為其法律上之父親。欲推翻此推定,須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並無時效限制,惟實務上仍應儘早提起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

在否認與登記父親之親子關係後,當事人尚須確認與生父之間之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已死亡之情形下,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之,且須於生父死亡後二年內為之。然若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則無此二年時效之限制。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亦肯認,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不受認領之訴二年時效之拘束。

一旦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存在,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7條規定,當事人即取得對生父遺產之繼承權。惟須注意,若遺產已由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返還應繼分。此請求權之時效為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欲繼承生父之遺產,須先透過訴訟否認與登記父親之親子關係,再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生父雖已除戶,法律上仍有途徑可供救濟,惟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建議儘速採取行動。

  1. 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認與身分證上登記父親之間之親子關係,必要時得進行DNA鑑定。
  2. 同時或於否認之訴確定後,向法院提起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3. 蒐集生父與當事人間具有血緣關係之相關證據,如DNA鑑定、證人證詞、書信往來等。
  4. 查明生父遺產之範圍及目前之分配狀況,確認是否已由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或分割。
  5. 注意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行使。
  6.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因涉及否認親子關係與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程序較為複雜。
  7.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取得免費或減免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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